为有效加强我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培养既有较高理论教学水平又有熟练操作技能的双师型教师,学院拟于近期举办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培训班,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地点和课时
时间:6月24日开课
地点:本校
课时:约60课时
二、报名范围
学院劳动关系、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社会工作、法学专业以及行政管理(企事业行政文化建设方向)的任课教师。
三、报名条件
(一)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二)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四、培训费用及取得职业资格程序
培训费用由学院承担。报名人员参加培训并修满课时后,按规定参加职业资格鉴定,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专业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通过之后即可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请符合条件的教师踊跃报名,并于6月20日下班前将书面申请报至干部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