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关于选派援疆专业技术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12 发布者:

 
    依据中组部、人社部《关于做好第七批援疆干部和人才选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1]35号)文件精神,根据《关于2011年选派援疆专业技术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工组字[2011]212号)要求,学院将选派一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援疆工作,拟任自治区总工会干部学校副校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选派援疆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和要求:政治素质好、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和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创新意识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二、援疆工作时间:本批中组部援疆专业技术人员已于2011年8月由中组部统一组织进疆,在疆工作时间一般为3年,也可根据需要在一年半左右进行轮换。本次学院选派人员将于2013年3月赴新疆轮换。
    三、管理和待遇:援疆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和待遇问题,按照《对口支援新疆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组通字[201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援疆专业技术人员在疆期间,由原单位和新疆共同管理,以新疆当地管理为主,进疆时要转组织关系。
    2.年度考核由新疆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结果抄送原单位。援疆工作期满时,由全总会同新疆组织人事部门共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使用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依据。
    3.援疆专业技术人员由原单位发放工资,享受原单位同类同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在疆工作期间,享受所在地区同类人员的地区津贴。
    4.援疆专业技术人员在援疆期间,给予适当补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休假和探亲,按国家有关年休假和探亲规定执行,往返路费由原单位承担。医疗费的报销办法是:凡在新疆治疗的,由新疆所在单位报销;在北京治疗的,由原单位承担。
    四、人员选派
    1.申请人自愿报名。
    2.干部人事处核准报名情况,经学院党委研究确定人选后,上报全总组织部审批确认。
    请报名人员填写援疆申请表,经部门研究同意后于11月16日下班前报干部人事处,联系电话:88561815/18。
 
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援疆申请表
 
                                 干部人事处
                               2012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