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一经出台,在网络空间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舆论风波。

图源央视新闻
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初衷是为那些已受惩罚、真心悔改的人卸下终身标签,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然而,当这项充满法治温度的制度触及“吸毒记录”时,瞬间点燃了公众质疑的浪潮。正是因为该制度的实施关乎每个人的生活,大家围绕“吸毒等重大违法记录能否封存”“信息曝光和公众安全如何平衡”展开激烈讨论,并逐渐形成了多种立场。有人认为,这代表了社会的进步,能够让改过自新的人群回归大环境,更容易被接纳;也有人觉得,一些重大违法记录不该被“一刀切”地藏匿,大众的安全应该通过公开违法记录的方式获得保障。在讨论者眼中,制度的修订已经不再是冰冷的法律条款,而是一场维护自身安全的保卫战。
诚然,这场争议的源头并非公众的无端抵触,而是认知偏差、多重顾虑等多方面原因。
首先,大众对该制度最大的争议点在于“涉毒记录是否该被封存”。部分网友未精准理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只看他人抨击“涉毒人群不应受到保护”的言论,便片面地认为此举是为了保护甚至包庇涉毒分子。事实上,公众对涉毒行为的认知与法律界定的有一定偏差。我国法律规定,吸食毒品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与贩卖、制造毒品的刑事犯罪有着严格的边界划分。但在普通民众的认知体系里,“涉毒”二字就等同于罪大恶极的行为。不仅如此,从近代鸦片战争的国耻,到当代缉毒警察的流血牺牲,这些充满“血与泪”的经历使公众对毒品形成了“零容忍”的态度,不仅基于其对生理或心理机能的毁灭性危害,更源于一种深沉的历史情感。任何与之相关的、有着“宽恕”倾向的举措,都极易被解读为对历史与已故英雄的背叛。
其次,将争议推向白热化的是公众对社会的多重顾虑感。以吸毒为例,其成瘾性与高复吸率是公认的事实。公众担忧,记录一旦“封存”,生活中就可能潜伏着许多难以识别的“隐形”成瘾者。民众的担忧也并非空穴来风,国外曾有吸毒违法记录封存后,涉毒人员入职校车司机、安保等特殊岗位,因毒瘾发作酿成公共安全事故的案例;而艾滋病例信息保密,也让患病率明显提高,这加剧了大家的不安感与对类似制度的排斥。
更值得探究的是,2023年8月修订草案初次提交立法机关审议时,首次提出未成年人的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封存范畴也仅包含小额盗窃、轻微斗殴等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违法行为。但最终版修订不仅删除了“未成年人”的群体限定,还将适用范围拓展至吸毒这类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这一调整引发了公众对“特权”的猜忌。此前协和4+4违规招生等疑似特权事件的余波尚未平息,网友纷纷揣测,制度修订是否是为少数有违法前科的“少爷”量身打造的保护伞。

图源网络
铺天盖地的争议在网络上卷起轩然大波,其背后的危害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其一,对法律权威与尊严的潜在削弱。当一项制度被公众大规模抵制时,影响的不仅是该制度本身,更是公众对立法程序科学性、公正性的信任。在法律运行体系中,法律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而实施的前提是认同。
其二,它激化了隐私保护与公众知情权无法平衡的难题。公众从保障自身安全的角度出发,希望借助信息的透明度来降低安全风险。然而,这种诉求若走向极端,可能会将一个人因一次过错而被永久钉在社会的耻辱柱上,其隐私权与通过努力重新回归社会的权利将被剥夺。公众在追求安全的同时,也断绝了轻度犯法的人改过自新的可能,深深破坏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想要化解这场危机,需要搭建起沟通到位、程序刚性、反馈畅通的全方位保障体系。首先,沟通必须“共情”而非“说教”。官方解读不能仅停留在颁布法律条文,而需主动走进人民群众中,用真实的数据和案例阐明制度保护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同时,必须正面回应公众对毒品问题的重大关切,坚定申明国家禁毒的立场与决心。其次,制度需要不断细化。消除疑虑最有效的方式,在于对现有框架进行精细化修订,这要求出台的补充规定能够解决封存信息未知的问题。要建立分类管理机制,明确何种性质、何种严重程度的违法记录符合封存条件。同时,构建清晰、严格且公开的授权查询程序,明确哪些特定单位可以在哪些具体情形下依法查看封存记录,确保整个过程可监督、可追溯。最后,必须正视并吸纳争议中的理性内核。应当承认,公众的强烈反应,源自于对公共安全与社会公平的执着。良法善治的最终目标,正是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与保障个体正当权利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唯有如此,才能使法律成为凝聚民意的产物,为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制度的修订是为了让社会更有序、更温暖,可如果脱离了民众的切身感受,再善意的政策也会引发不良效应。治安违法记录封存的争议给我们提了醒:法律的温度,既要体现在对失足者的包容上,也要体现在对普通民众权益的守护上。如何找到那个让多数人满意的平衡点,还需要更充分地沟通、更细致地设计。未来,制度的不断完善、民众权益的进一步维护,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Copyright© 2020 文化传播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