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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校园卡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校园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财务管理,确保校园卡资金安全,维护用户利益,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心负责校园卡系统的日常管理,财务结算业务接受学院财务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各单位、商户、个人的财务结算均以校园卡系统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为依据。校园卡系统应设置若干管理权限,各管理权限均无法更改数据库中任何交易数据。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三条 校园卡消费资金的充值可以通过现金充值和银行圈存进行。现金充值当日上缴学院财务;圈存充值存入学院财务指定账户。

第四条 校园卡只能进行消费,不允许提取现金。学生毕业离校以及教职工离职时可以到中心办理销户退款事项。

第三章 商户管理

第五条 校内单位或商户需经财务处和网络信息中心审批后,方可成为校园卡系统商户(以下简称商户),使用系统平台进行小额消费结算业务。

第六条 中心按月(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打印各商户消费清算报表及领款单,交各商户对账,并与财务处结算。

第七条 中心不对持卡人在各商户消费提供税务发票。

第四章 代发代收管理

第八条 学院通过校园卡系统发放给教职工和学生的各项补贴、补助等,采用代发的方式打入教职工和学生的校园卡,其标准及管理按学院规定执行;学院各单位也可申请通过校园卡系统办理代收业务。

第九条 申请代发代收的单位需提交代发代收申请报告,列明代发代收的名称、标准、时间、依据等详细信息,送财务处和网络信息中心审批。未经财务处和网络信息中心审核同意,中心不得办理任何形式的代发代收业务。

第十条 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办完代发代收业务后,按月打印校园卡系统实际代发代收数据清单,交予财务处进行核对。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商户结算经商户、中心复核人员签字,网络信息中心和财务处负责人签批。

第十二条 代发代收资金结算在1万元以下的经申请代发代收单位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1万元(含1万元)以上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退校园卡余款经领款人、中心复核人员签字,领款人所在人事部门负责人签批。

 

 

网络信息中心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