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卡系统是我院信息化建设的重要项目,是数字化校园的基础工程。为保证其运行稳定,维护学院财产和用户利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园卡系统是学院推进教育信息化,提高管理效率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做好相应的工作,保证校园卡系统平稳运转,使师生员工能够及时和顺利地使用校园卡系统。
第二条 校园卡是由学院统一发放的、非接触式的射频IC卡,具有身份识别、钱包消费、转账充值等功能,所有权归属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未经学院同意,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发放具有身份认证、金融功能或查询功能的卡片。
第三条 校园卡服务中心作为校园卡系统的管理机构,隶属于网络信息中心,其主要工作职责和内容包括校园卡系统和设备的维护管理,卡片管理及有关信息管理和咨询等。财务处委派会计负责校园卡应用管理所涉及的财务工作。
第四条 校园卡系统及设备为学校财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凡破坏校园卡系统和设备,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一律移交保卫部门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校园卡管理
第五条 校园卡种类
根据持卡人的身份,校园卡分为三类,即学生卡、教工卡和临时卡,均可在校园卡系统中读出持卡人信息。学生卡和教工卡封面印刷持卡人的姓名、部门和照片等信息,临时卡封面不印刷持卡人的姓名、部门和照片等信息。
(1)学生卡
学生卡包括本科生、专科生、成教生等人员用卡。新办学生卡采取批量办理,需要姓名、照片、学号和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才能个性化制卡,凡未能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电子文档的学生将不能按时领取学生卡。
(2)教工卡
教工卡包括正式教职工、离退休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人员用卡。新办教工卡需要姓名、照片、工号、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才能个性化制卡,凡未能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电子文档的教工将不能按时领取教工卡。
(3)临时卡
不符合制作学生卡和教工卡的人员可以凭本人身份证办理临时卡。临时卡中的所有设定在正式卡中均有效延续。
第六条 新卡办理
(1)校园卡实行一人一卡制。每卡对应的持卡者在校园内有唯一的账号。
(2)学院在册全日制学生和教职员工、离退休人员免费办理;临时聘用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和工作部门证明办理并交付押金。
(3)其他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办理临时卡,需交付押金和工本费。
第七条 挂失和补办
(1)卡片遗失应及时挂失。可使用校园卡自助机进行挂失;或持有效证件到校园卡服务中心挂失。挂失后可到校园卡服务中心申请领取代用卡。
(2)卡片挂失3个工作日后可持有效证件到校园卡服务中心支付相应工本费补办新卡。由于正式卡上有身份标识,补办后再次找到者不可退卡。
第八条 日常维护
(1)校园卡服务中心负责为用户进行卡片维护,包括卡片因芯片和密鈅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修复,卡片挂失、注销和充值,卡片黑名单管理等。
(2)校园卡服务中心在学院校园网设专门页面,公布校园卡管理制度、使用指南以及捡拾招领、补助发放等信息。
(3)校园卡由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拾到校园卡应送交校园卡服务中心。
(4)对他人卡进行恶意透支,或窃取他人密码等都被认为偷窃行为。一经发现,除追回相应的经济损失外,并移交保卫处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5)交付押金的用户离校退卡时符合退卡标准的可凭押金条退还押金。
(6)校园卡设有效期。有效期满后若校园卡仍需继续使用,需到校园卡管理中心申请延期。
第三章 系统和设备管理
第九条 校园卡服务中心负责校园卡系统和设备的维护,各使用单位负责对所用设备(网络和终端设备)进行保养。
第十条 校园卡系统运行和设备维护费由学校拨专款支持。
第四章 商户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所有部门以及在院内经营的单位均可向校园卡服务中心申请使用校园卡系统进行管理和经营,成为学院校园卡系统的商户。
第十二条 每个商户可以领取一张授权卡,用于校园卡设备日常管理。授权卡发放需经学院管理部门、校园卡服务中心、商户实际管理人三方签字认可。
第十三条 当校园卡用户消费超过消费额度限制,商户有义务提示用户输入个人密码,否则不予交易。不得利用重复刷卡的方式予以突破。一经发现,将予以公布。造成用户经济损失的,须予赔偿。
第十四条 商户在使用校园卡设备时要按照使用手册规范操作,不违规运行,不私自切断设备的连接。要注意设备的运行情况,出现异常及时通知校园卡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 商户有爱护和保持校园卡设备完好的义务,出现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
第五章 部门协调
第十六条 人事处负责提供学院各级组织机构的隶属关系和标准名称。
第十七条 教职员工申请教师卡,要提供相应的个人信息,由人事处审核并将个人基本信息汇总并整理成电子文档转发校园卡服务中心制卡。
第十八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在招生计划落实后提供专业设置隶属关系和标准名称,并在新生录取阶段收集和整理新生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电子照片、身份证号、学号、系别、班次等),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于新生报到前20天交校园卡服务中心制卡。
第十九条 为便于新生入学前异地存款交纳就学费用,招生办公室应在新生录取通知书上说明学校校园卡系统及其存款银行。
第二十条 各部门要对本部门人员使用校内资源的有效期和权限做出明确界定,校园卡服务中心严格根据各部门的界定,做好卡片的初始化和相应的权限设定。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如需通过校园卡发放各种补贴,需将人员名单电子版发送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其中如遇到计算机字库中没有的字,请务必使用半角全拼字符代替。
第二十二条 人事变动(如教工调出、出国、离退休、去世、学生毕业、休学、人员聘用、解聘等)由相关部门将变动人员名单提交校园卡服务中心,由本人或代办人到校园卡服务中心注销校园卡,校园卡未经注销者不得离校。
第二十三条 校园卡服务中心和其他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工作细则,指导协助校园卡的具体工作。
网络信息中心
201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