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科、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金额由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院的指标按规定比例分配到各院(系),具体名额、资助标准由院(系)核定。
第三条 我院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奖励对象为我院在籍的本科、高职学生。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学院助学办公室负责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制定具体评审办法,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学院学生处助学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在各院(系)认真评选基础上,助学办公室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院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期限内将《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报教育部。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需对中央财政拨付的助学金加强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助学金按照政策规定发放给获奖学生,并整理备案。
第十三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审核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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