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2013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即日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资格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2.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须在3年以上(含3年)的2013届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1)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3)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4)基层单位包括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在县城中学从事教育工作、县城医院从事医务工作和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3.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其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
4.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代偿申请范围。
5.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区(城关区)外均纳入补偿代偿范围。
二、申请材料
2013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集中进行处理。
毕业时已经确定符合代偿要求的毕业生须在2013年10月15日之前向学校递交以下证明材料:
1.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两份;
2.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院系就情况是否属实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3.基层就业证明原件两份;
对于暂不能落实工作岗位以及实际工作地点尚未明确到基层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最迟应于2013年12月15日前向学校递交以下证明材料:
1.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两份;
2.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
3.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原件两份;
四、补偿代偿标准及注意事项
1.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缴纳学费金额补偿或实际获得助学贷款金额代偿,按国家规定学制年限计算补偿代偿总金额。
2.代偿款将分三次返还,具体情况如下:
(1)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的毕业生,在确定获得补偿资格后,获得的代偿款将分三次直接打入毕业生本人账户。
(2)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中国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按期如约还款直至贷款还清。在确定获得贷款代偿资格后,每次返还的代偿款将直接冲抵贷款。
五、工作要求
1.请各位毕业生相互转告,有意愿申请的同学请积极查询相关政策,并在规定时间填好相关材料。
2.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申请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和翔实。对提供虚假证明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代偿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3.材料报送方式:
申请代偿的同学须将纸质版申请材料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至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处,同时需填写《2013年学费补偿贷款代偿信息汇总表》,并发送到xgb@ciir.edu.cn。
邮寄信息如下:
收件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45号
联系电话:010-88562184
学生处
201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