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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院开展第二十二届北京市“五四奖章”评选工作的通知

作者:   更新时间:2008-03-28

 
关于我院开展第二十二届北京市“五四奖章”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系(院)团总支:

      为树立和宣传当代青年的先进典型,集中展示当代北京青年的精神风貌,在广大青年中营造崇尚先进、学习先进的良好氛围,引导和激励青年继承和发扬“五四”光荣传统,院人事处、团委决定开展第二十二届北京市“五四奖章”评选工作,现将评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 14周岁至40周岁(1968年5月5日至1994年5月4日之间出生)的青年。
      (二)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广大青年追求政治进步的楷。
      (三)踊跃投身首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在本职岗位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是广大青年建功成才的典范。
      (四)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是广大青年学习的榜样。

二、申报名额及程序

      (一)各系(院)团总支推荐人选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名。
      (二)对申报人选要进行认真考察,广泛听取广大青年和群众的意见,核实其先进事迹,并征得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上报院人事处。

三、评选要求

      (一)各系(院)团总支要广开视野,广辟渠道,面向全市各行各业青年做好申报工作。

      (二)在评选工作中要注意向生产、科研、教学等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倾斜,注意选树在奥运筹办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典型和志愿者代表。所推荐人选要充分体现青年矢志报国、热爱首都、立足岗位、扎实工作、勇于创新、无私奉献的时代风貌。

      (三)请各系(院)团总支于2008年3月31日前将人选初报院干部人事处,经过初评、审核等程序,最终确定人选并予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报团市委参加评选。

      联系人: 马 亚    田 程
      电  话:8856 1816    8856 1083

干部人事处
院 团 委
2008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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