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科、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按照规定比例分配到各院(系)。
第三条 我院的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5、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科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我院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学院制定具体评审办法,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条 各院(系)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工作并进行资格审核,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学生处汇总并审核后,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在规定期限内将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成表上报教育部。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需对中央财政拨付的奖学金加强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系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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