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院的指标按规定比例分配到各院(系)。
第三条 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奖励对象为我院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科、高职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学院助学办公室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制定具体评审办法,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各院(系)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在各院(系)认真评选基础上,助学办公室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院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期限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报教育部。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需对中央财政拨付的奖学金加强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政策规定发放给获奖学生,并整理备案。
第十三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审核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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