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中华全国总工会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指示的学院办学方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奖学金由全总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科、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华全国总工会奖学金的名额由学院根据全总财务部拨付的资金情况,按照规定比例分配到各院(系)。
第三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奖学金的评选领导机构为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第五条 按照全总款项专门管理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中华全国总工会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设定为: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大一新生查看入学成绩超过本批次录取线排名)或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6、重点关注在校生中中小城镇双下岗职工子弟、农民工子弟、工伤致贫家庭子弟;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院获得学籍的本科、高职学生。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奖学金原则上不能并得。
第八条 我院中华全国总工会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学院制定具体评审办法,报全国总工会备案。
第九条 每年10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条 各院(系)具体负责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奖学金的申报工作并进行资格审核,提出当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由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审定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在规定期限内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成表上报教育部。公示中如有被举报属实的,取消该院(系)当年度评奖资格,并记入评选负责人个人年终考核记录。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需对中华全国总工会拨付的奖助学金加强管理。每年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给全总,同时提出下学年度奖学金额度预算申请。
第十二条 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学院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中华全国总工会奖学金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确保奖助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评选监督与罚则
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奖学金的评审与发放全程由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纪检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在评选奖学金时,应确保过程公开、程序公正、结果公平原则,实现奖项投放适度、对象准确和效果良好。如若发现有故意舞弊行为的,除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外,部门负责领导应承担过失或失职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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