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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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2017-11-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加速人才培养,资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采取的国家助学贷款计划的指示精神,按照教育部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为无担保(信用)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即每个学生原则上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贷款,但每学年都需和贷款银行签订续放协议。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贷款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和研究生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的自然人。

第四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勤俭节约,不挥霍浪费,无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

2.品德优良、学习认真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3.申请贷款的学生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和基本生活费);

4.诚实守信,能严格执行贷款协议,无不良信用行为;

5.符合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息

第五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六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七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八条 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本金和利息由借款学生负担。

第四章 申请和审核程序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在新学年开学后,根据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工作的通知,凭本人身份证及贫困证明等材料向学生处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国家助学贷款所需其他材料。申请材料由学生处进行审核。

第十条 审核结束后,学校将审核通过的申请助学借款学生名单提交至经办银行,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第十一条 学校在接到经办银行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后,由学生处和经办银行共同组织借款学生办理填写贷款合同文本等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对其收到的借款学生办妥的贷款手续审查无误后,将合同书经学生处送达学生。

第五章 贷款发放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将相应贷款资金直接划付至学校财务指定账户,学校财务根据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缴费情况统一进行划扣,剩余部分返还至借款学生本人银行账户中,可以用于支付生活费用。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四条 借款学生中途要求中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终止贷款的发放。

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协议。不签订还款协议者,学校将暂缓为其办理毕业后续。

第十六条 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方可给予办理出国手续;凡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助学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或者在该学生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退学、开除以及经学校同意自行离校的借款学生,应及时还清贷款,然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学校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经办银行根据相关规定可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其清偿贷款。

第十八条 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

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金和利息存入指定的活期储蓄账户内,贷款银行在约定的还款日自动从账户中扣收。借款学生可以与贷款银行联系办理提前还款。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应恪守信用,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以及离校后发生地址和工作单位变动的,应主动告知学生处和经办银行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如果借款学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将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计收罚息,并有权在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学校也有权告知其毕业后的用人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和媒体上公布该借款学生的个人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院字[2007]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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