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规范还款救助操作、有效防范风险、实现高效运行,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切实帮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根据《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参照《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本操作细则适用于在我校办理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校园地助学贷款”)。
第三条 获得还款救助的学生不能同时享有学费减免或其他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
第四条概念界定
1.还款救助:指学校利用有关资金,为偿还贷款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代偿全部或部分校园地助学贷款本息。
2.借款学生:指通过学校和经办银行的审核,在校期间获得过校园地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在校生或毕业生。
3.申请人:指向学校提出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4.被救助人:指通过还款救助申请和审查,获得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五条 学校设立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专项经费,由财务处建立科目单独管理。
第六条还款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日常管理和使用受学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救助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救助对象包括五类借款学生:
1.死亡、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
2.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
3.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
4.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
5.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
第八条救助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要件:
1.死亡、失踪类
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学生死亡、失踪证明以及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2.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类
(1)丧失劳动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对借款学生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3.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类
必须于受灾当年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4.患有重大疾病类
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需要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的条件,申请人提供当年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5.经济收入特别低
(1)毕业借款学生本人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且未就业或就业后收入低于就业地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持《扶贫手册》等有效证件到学校办理。
(2)毕业借款学生本人非建档立卡贫困户,还本宽限期后收入仍低于就业地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户籍或居住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
第九条原则上,还款救助机制重点救助第一至第四类借款学生。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原则上必须给予救助。第三、第四类借款学生,原则上优先给予救助。
第十条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后三类借款学生,只能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申请办理
1.符合救助条件的借款学生,申请人每年11月向院(系)、研究生处提出还款救助申请。其中,第一至第四类情况的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Ⅰ》(附件1);第五类情况的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Ⅱ》(附件2)。
2.还款救助申请人可以是助学贷款的借款人或者共同借款人。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重病等原因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可由借款学生的亲属代为办理,代办人需要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或授权书。
3.申请人在现场办理还款救助申请时,应持身份证、助学贷款合同以及其他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二条资格审核
1.院(系)、研究生处在收到还款救助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材料不完整的,应明确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并协助其办理。
2.院(系)、研究生处在完成材料审查后,通过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电话访问、校地联动等方式完成初审,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报学生处。
3.学生处进行资格审核,与经办银行进一步核实后,将救助资金从还款救助资金专账划拨至经办银行助学贷款还款专用账户。督促经办银行在收到救助资金后,尽快完成入账处理,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记。
4.通过最终审核的申请人,其还款救助资金将直接支付给经办银行,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发放给被救助人。
第五章 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还款救助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救助理由,伪造相关要件,骗取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可以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函告申请人所在单位;经办银行可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执行名单;对于申请金额较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对于第一至第四类救助,经办银行应视情况,负责办理变更借款学生个人征信的不良记录。对于第五类救助,经办银行应视情况,负责办理变更借款学生个人征信的不良记录,但可将救助情况在个人征信系统中进行标注。
第十五条还款救助档案单独成盒,与助学贷款其他信贷档案分开编号管理,应包括《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申请人或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及《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公示表》。
第十六条 学生处要切实做好还款救助信息安全工作,落实信息管理责任人,规范还款救助信息的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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