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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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来源:发布时间:2017-11-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发展,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使学生更好地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增强学生的自立意识,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帮助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全面负责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包括审批工作细则、规划、部署、协调、指导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资助中心指导学校勤工助学协会参与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学校从事活动。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由资助中心统一组织管理,不得私自进行。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应该积极关心、支持和配合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协助资助中心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资助中心职责为:1.开发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2.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3. 制订和完善学校勤工助学的各项规定和办法。4. 指导勤工助学协会日常工作。5. 统计、整理、上报全校勤工助学的数据和资料。

  第九条 勤工助学协会职责:1.协助各院(系)推荐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岗,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2.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安全教育,并与用工单位配合,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3.对学生勤工助学的表现进行记录和管理,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由学校财务处建立科目单独管理。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资金主要用于学生勤工助学报酬发放、勤工助学优秀个人奖励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研等。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办公经费另行拨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挪取资助资金。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主要包括助管、助教和助工三类,临时岗位主要以助工为主。学校各部门自行开发并支付报酬的岗位及用工情况,应及时报资助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各部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部门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

  第十四条 校内各部门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和本部门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有益于锻炼学生能力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五条 岗位的设置须从严掌握,从严审批。固定岗位需在开学一周内向资助中心提出设置申请;临时岗位需提前三天向资助中心提出设置申请;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提出设置申请都需填写《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设岗部门需根据勤工助学每月工作时间范围设定工作量,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并由资助中心在勤工助学网上进行公示。未经资助管理中心批准,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由校内用人部门自行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 设置岗位的用人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指导和管理,加强与资助中心的沟通和协调,及时处理学生的意见和投诉等。

  

第五章 补贴发放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补贴有按小时计算和按月计算两种方式。临时岗位按小时计算,固定岗位一般按月计算。

  第十八条 固定岗位每月工作时间最低为20小时,不得超过40小时,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工作全勤并考核及格的发放全勤补贴400元。

  第十九条临时岗位按小时计算,每小时劳动报酬为13元。临时岗位劳动报酬,在临时性工作完成后发放。用人单位需填写《勤工助学报酬发放登记表》,向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所有参加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的学生都有获得补贴的权利。因个人姓名、银行卡号登记有误造成漏发、错发的学生,应及时联系资助中心予以及时更正补发。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向本院(系)报名登记,填写《勤工助学上岗申请表》,提供同勤工助学有关的个人情况,包括工作意向、可支配时间、有无特长等基本情况,由各院(系)负责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给学生资助中心。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初勤工助学协会统计并发布勤工助学岗位信息,收集各院(系)的《勤工助学上岗申请表》,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人岗匹配的原则公平、公正地分配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三条 资助中心组织学生开展岗前培训,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的教育后,安排学生上岗并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

  第二十四条 资助中心应定期检查、监督校内外勤工助学的情况。学生在从事校内外相关勤工助学活动时,应自觉服从资助中心的管理。

  

第七章 奖惩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对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成绩显著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和指导教师进行表彰,评比年度“自强之星”和“勤工之星”等。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不能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每学期有2门以上(含)科目成绩不及格的,不得参加下学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管理制度以及履行勤工助学活动中的义务。对岗位工作懈怠或数次脱岗者,以及屡劝不改的学生有权取消其岗位资格,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凡严重违反勤工助学纪律者,取消该生当学期的奖学金、评优等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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