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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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特困生减免学费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2017-11-06

为帮助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费减免对象

凡取得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正式学籍的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遵守校纪校规,学习刻苦,生活俭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费减免:

(一)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二)优抚家庭子女和特困单亲家庭子女;

(三)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遇到意外事故家庭的子女;

(四)少数民族地区特困家庭的子女及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五)应征入伍退役复学的立功获奖学生。

二.学费减免等级、额度及比例

(一)一等减免所缴学费总额的100%,比例控制在本科学生人数的5‰以内;

(二)二等减免所缴学费总额的50%,比例控制在本科学生人数的2%以内;

三.学费减免评审程序

(一)学费减免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4月由特困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减免学费申请表。

(二)辅导员要组织班级对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推荐,各院(系)对申请学生的经济来源情况、消费情况和学习态度、平时表现,初步提出减免对象和金额,予以公示5天(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减免学费名单、金额以及监督电话等);

(三)填写《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对各院(系)初审名单进行审核后报学院领导批准。

(五)财务处根据学生处审批名单将减免费用划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或冲抵当年学杂费。

四.附则

(一)各院(系)要加强对特困学生减免学费工作的领导,增强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广泛听取学生的意见,坚持民主评议和集体研究制度,切实保证把有限的基金用准、用好。

(二)对在学费减免中弄虚作假的学生除追回所减免的学费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三)工作人员在办理学生减免学费过程中,因弄虚作假或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四)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在校期间如有吸烟、酗酒等挥霍浪费现象,或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除补缴所减免的学费外,还将取消在校期间享受减免学费的资格。

(五)有重修课程的学生当年不享受减免学费政策。

(六)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减免学费政策。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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