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地、科学地评价我院在校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规范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综合测评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在校本科学生和专科(高职)学生。
第四条 综合测评成绩做为学生在校期间各项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综合测评办法
第五条 综合测评成绩主要从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考核。每学年初考核一次(大一学生除外)。
第六条 综合测评成绩=学业成绩×80%+思想行为测评成绩×20%。
第七条 学业成绩按百分制计算,以教务处提供的成绩为准。
第三章 思想行为测评成绩考核办法
第八条 思想行为测评成绩=基本要求分+奖励分+社会工作分-处罚分,思想行为测评成绩满分100分,其中基本要求分满分为80分,奖励分最高分为15分,社会工作分最高分为5分。基本要求分由班级考评成绩(权重为60%)、班主任考评成绩(权重为20%)、辅导员考评成绩(权重为20%)三部分组成。
第九条 测评标准
1.基本要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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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考核内容及要求 |
满分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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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政治思想方面 要求: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加业余党校学习。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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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理想信念方面 要求: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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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学习态度方面 要求: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求实,勇于实践。珍惜学习时间,获得较好学习效果。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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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明理诚信方面 要求: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自尊自爱,遵守承诺,不作弊,不剽窃。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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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遵纪守法方面 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抵制黄、赌、毒,敢于向违法乱纪的行为做斗争。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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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勤俭节约方面 要求: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生活俭朴,不追求奢侈享受,尊重他人劳动。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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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文体活动方面 要求: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强健体魄,丰富业余生活,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保持良好心态,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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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志愿服务方面 要求: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乐于奉献,关爱生命,关注民生。 |
10 |
2.奖励分(此项最高分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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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奖励类别 |
满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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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学术、科技活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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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国家级、北京市级、高校系统奖项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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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学院级(包括各职能部门)奖项 其中:一等奖5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优秀奖1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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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外核心期刊发表文章及论文每篇6分,正式出版物发表文章及论文每篇4分 在校内正式出版物发表文章及论文每篇3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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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荣誉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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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国家级、北京市级、中央直属机关或全国总工会系统荣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每人)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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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校级荣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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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文体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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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国家级、北京市级、中央直属机关或全国总工会系统各项竞技活动奖项的个人和集体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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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学校级各项竞技活动的个人和集体 其中:一等奖5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鼓励奖1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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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它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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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宿舍”成员每人每次加2分 “表扬宿舍”成员每人每次加1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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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训优秀个人加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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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校外发表文章或论文的学生,作者单位必须明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的方可加分。
3.社会工作加分(此项最高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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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社会工作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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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院团委委员,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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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院学生会部长、副部长,学院社团负责人、系团总支书记、副书记,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党支部成员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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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院学生会干事、班委会成员、团支部委员 |
2 |
注:任职时间在半年以上,工作称职的加分。兼职工作,不累计加分。
3.处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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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类别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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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到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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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校察看处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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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过处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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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警告、警告处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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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受到院系通报批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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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批评宿舍”成员 |
3 |
注:此项累计加分。
第十条 综合测评成绩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测评成绩=学业成绩×80%+{〔基本要求分×60%(班级考评)+基本要求分×20%(班主任考评)+基本要求分×20%(辅导员考评)〕+奖励分+社会工作分-处罚分}×20%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综合测评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学生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系)的综合测评工作,各班成立综合测评小组负责本班测评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数据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 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完成后,要将综合测评结果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并以院(系)为单位报学生处。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相关文件与本条例如有不符,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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