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事务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培育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程序进行申诉。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 违纪处分的种类按照由轻至重分为以下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六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项处分的期限为6-12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应届毕业生受到处分,处分期限截止到毕业日期。在处分期内,取消学生评奖评优资格。

第七条 警告、严重警告两项处分到期,应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由所在院(系)审查通过后予以解除,并下达《学生处分解除书》。

第八条 记过、留校察看两项处分到期,应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由学生所在院(系)审查后,报学生处或教务处。学生处或教务处履行程序后,予以解除,并下达《学生处分解除书》。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从重或加重处分:

1. 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故意隐瞒违纪事实的,从重处分;

2. 违纪性质恶劣的,从重处分;

3. 打击报复他人的,加重处分;

4. 学生在处分期内违反校纪校规的,加重处分;

5. 曾受处分解除后一年之内再次违纪的,从重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从轻处分:

1. 主动承认所犯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2. 积极弥补违纪造成的损失,并取得效果的;

3. 积极配合学校工作,表现突出的。

 

第三章 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 吸毒、容留或介绍他人吸毒、组织吸毒的;

5.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6.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7.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8.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9.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违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没有达到第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1.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情节和性质,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2.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1)组织、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其中组织者、持械打人者、引发事端者和作伪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2)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或者凶器的,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3)使用语言或其他行为对他人进行谩骂、侮辱、诽谤或侵犯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4)从事或参与其它有损大学生形象,违背社会公德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3.侵犯公私财产(包括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偷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等行为,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4.不当得利行为,包括隐藏、使用、出售、转送明知不属于自己的财物等行为,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5. 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6.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的行为:

1)在校园内散布传播含有反动、迷信、淫秽内容的言论和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等物品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2)在校园内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非法团体、非法宗教、邪教及其活动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3)在校园内进行非法传销、赌博、酗酒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4)违反国家及学校网络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5)违反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6)参与组织发放、办理“校园贷”业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7)其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章 学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和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

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作出处分决定。

2.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建议,学生处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及违反学习纪律的处分,院(系)报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学生处(或教务处)作出。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教务处有权直接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处分(仅限于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但事后要将处分决定通报给学生所在院(系),并按规定将正式处分决定文件送达给学生本人。

3.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建议,学生处审核并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及违反学习纪律的,院(系)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处理程序

1.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不利决定前,由院(系)将《学生拟处分告知书》送达至违纪学生本人,告知学生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2.需要给予违纪学生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建议,填报《学生纪律处分呈批表》(一式三份),并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进行逐级审批。

3.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应当向学生送交正式处分决定文件,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4.关于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处理程序

院(系)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在事发一周内由院(系)做出处分决定。处分作出后,需将正式处分文件、经学生签字的《学生拟处分告知书》、学生违纪事实经过、违纪学生的书面检查及旁证、处分送达书等材料复印件,送交学生处(或教务处)备案。

5.关于给予违纪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处理程序

1)院(系)建议给予违纪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在事发一周内由院(系)填写《学生纪律处分呈批表》(一式三份),并附上《学生拟处分告知书》、学生违纪事实经过、违纪学生的书面检查及旁证等材料,送交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

2)学生处(或教务处)在接到院(系)所递交材料后的10日内对违纪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学生处(或教务处)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6.关于给予违纪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处理程序

1)院(系)建议给予违纪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在事发10日内由院(系)填写《学生纪律处分呈批表》(一式三份),并附学生违纪事实经过、违纪学生的书面检查及旁证等材料,送交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

院(系)在送交《学生纪律处分呈批表》的同时,告知违纪学生有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

2)学生处(或教务处)在接到院(系)《学生纪律处分呈批表》后的10日内对违纪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

3)分管校领导将开除学籍学生的事宜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4)根据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的决定,学生处(或教务处)作出正式处分决定文件。

7.正式处分决定文件的送达

1)所有种类的处分决定书均由院(系)在处分决定书下达一周内送达到被处分的学生本人,并要求学生在《学生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上签字。《学生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需在院系、学生处(或教务处)备案留底。

2)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8.《学生拟处分告知书》、正式处分决定文件、《学生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和《学生处分解除书》等文件和材料同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正式处分决定文件发文日期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可根据《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十六条 涉及学生违反考勤纪律、学习纪律和考试纪律的处分,由教务处进行审批或申报;涉及学生违反日常管理规定的处分,由学生处进行审批或申报。

第十七条 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三类处分的处分决定书,由学校统一发校学纪字文件,盖学校公章。文件管理及归档由学生处负责。警告、严重警告两类处分的处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发文,加盖院(系)公章。

第十八条 正式处分决定文件及《学生处分解除书》,学校都将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违反学习纪律的相关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原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校学字[2017]11号)于此规定颁布之日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