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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社团管理章程

2015-10-01 作者: 出处: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文明建设,加强学生社团的规范管理,增强学生社团发展的规范性和有序性,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全体经校团委审批、正式注册的学生自治组织,即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由具有共同兴趣和爱好的我校学生自愿组成的、具有一定章程并在学校学生社团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群众性团体。

第四条 社团必须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社团财务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

第五条 社团的宗旨及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宪法、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与全面发展。

第六条 社团不得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七条 对社团的监督管理权由校团委领导下的社团联合会直接行使。社团联合会有权按规定制定本章程的实施细则。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在校学生。

第九条 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归共青团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委员会学生社团联合会所有。

 

第二章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社团成立注销管理办法

 

第一节     发起成立社团须知

 

第十条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社团目前分为体育、文学、文艺、公益、实践等五大类。社团登记成立时,都应确定所属类别,原则下,社团类别归属具有唯一性。

第十一条 社团成立应具备一下条件: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

 (一) 由3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成立之后的会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20名;

 (二) 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全校同学;

 (三)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学校有关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应其特征;

 (四)社团需要有规范的章程;

 (五)原则上学生社团须聘请一名以上我校正式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社联提交以下文件:     

 (一)社团章程;

 (二)社团组建后一个月之内的活动计划书;

 (三)《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团体注册登记表》;

 (四) 社团主要干部通讯方式录。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包括:

 (一)社团名称;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社团类别;

 (四)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五)财务管理办法及经费使用原则;

 (六)社团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章程的修改、终止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应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学生社团筹备发起者将第十二条例所规定的文件提交至学生社团联合会;

二.       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初审后将材料递交至校团委进行最终审核,社团联合会将在社团递交材料后一周之内对该社团是否能成立作出答复。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批准成立之日起5日内召开第一次社员大会,并上交社团注册表。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审核不予通过:

一.       申请筹备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       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

三.       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       违反社团联合会的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五.       与同乡会性质类似的;

六.       从事营利性活动和其他类型商业活动的;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当或继续担当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

 (二)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承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情况不宜担当社团负责人的;

第十六条 新社团在批准成立后会有半个学期的试运营期。在试运营期内的社团,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根据本条例撤销该社团:

一.         社团不能正常运转的,如人员、资金明显不足,极少开展活动;

二.         违反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相关规定,不配合学校和社团联合会工作和指导,产生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三.         运营期末社团考核排在末位的。(运作营业性收费)

第二节   原有社团注册

 

第十七条 原有社团每学期初进行一次注册,必须在开学一周之内领取、上交注册表,过时一概不予办理。无故逾期不参加注册的社团将视为自动解散。

第十八条 通过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并注册后方可开展社团活动,否则该社团属于违规社团,将予根据本条例以取缔。

 

 

第三节     社团注销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一)社团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条 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联合会可对其强行注销:

 (一)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度的活动;
 (二)不按规定进行社团财务检查和逾期注册的;

 (三)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四)未经审批擅以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社团名义进行活动者;

 (五)社团执行机构明知社团成员有以社团名义进行违规活动而未制止、上报的;

 (六)社团的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

 (七)社团连续一个学期未举办活动;

 (八)社团负责人长期不与社团联合会联系的;

 (九)其他违反社团章程和本办法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对注销社团的社团财务进行清算。

第二十二条 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交由院团委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团成立、注销、变更名称、社团负责人,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未经登记,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或以已注销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学生社团联合会报请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第三章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节  活动规范

 

第二十五条 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严格进行。

第二十六条 社团不得进行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质活动。

第二十七条 社团活动应注重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具有明确的活动目的、适合青年学生的活动形式、积极的活动效果和成熟的活动条件,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申请活动流程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校内日常活动,应提前5天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社团活动策划表》。如果需要申请场地,还需要提交《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室借用审批表》。如果需要活动宣传,还需要提交《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团体活动横幅展板张贴申请表》。场地详情请参照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二.         校内大型活动则按照条例第三十条进行;

三.         校外活动则按照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进行。

第二十九条 社团活动应具备可靠的安全性,对于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突发情况,社团应能予以很好的规避。社团开展校外活动或具有一定风险的校内活动时,须由社团负责人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说明活动具体内容,经院团委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社团活动包括日常活动和大型活动,其中单场次活动参加人员面向全校学生并在一百人以上,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可认定为大型活动。社团在举办大型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报《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社团活动策划表》,并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社团常规周期性活动在开学社团注册时一次性申请。在大型活动中,必须有学生社团联合会专职人员参加并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为了保证社团的积极性,所有注册社团每季度需举办小型活动(包括社团内部活动)不少于两次,每学期举办大型活动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二条 社团在活动完毕后,应负责清理场地。并且社团应自觉爱护活动场所的公共财物,由于社团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各种损失,由社团自行负责。

第三十三条 社团在开展活动的宣传过程中,要本着高效、适度的原则厉行节约,不可过分追求轰动效应。

第三十四条 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 社团举办校级活动与外出活动结束后交100左右新闻稿(电子版)给学生社团联合会指定的社团负责人,以作为团学简报新闻素材。

第三十六条 按系别参与的竞技类体育活动,主办社团须经过学生社团联合会上报团委批准后,与体育教研室老师联系,申请指导,将比赛安排通知到每个系部负责老师,并做好完整的安全防御预案和措施。

第三十七条 活动中社团需配合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工作。

 

第二节 活动场地申请

 

第三十八条 社团活动需使用学校教室时,须由社团负责人提前5天填写《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室借用审批表》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报批,说明活动内容、性质、规模等,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通过,校团委批准后返给社团,社团将表格交给教务处(办公楼107室)安排场地要使用多媒体需提前注明,将教务处签发表格一份交给后勤处,一份交给中控室。

第三十九条 社团申请条幅、海报宣传

 (一)社团如需要使用宣传品(如条幅、喷绘等)进行宣传海报需张贴在统一的宣传栏上,禁止随意张贴。

 (二)社团需提前5天填写《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团体活动横幅展板张贴申请表》报批,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通过、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宣传展示。

 (三)横幅和展板凡是未经批准的,张贴地点与申报地点不符的,超过申请时间限制的,一经发现予以拆除销毁。

 

第三节  社团外出活动管理

 

第四十条  校内学生社团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招募学生赴外实习和志愿服务,以及进行学校外的社团活动。

第四十一条  社团须将《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社团校外活动申请表》、参与人员信息、免责声明、个人承诺担保书等材料统一交至校团委。经校团委最终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外期间需保持与学校的联系渠道畅通,赴外实习或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应按时回校并向校团委备案。

特别声明:社团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必须保证学生集体行动,如果存在个人单独活动的特殊情况,应提前将个人的活动行程和相关信息交给校团委备案。

 

第四章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社团财务管理条例

 

第一节  学生社团会费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实行统一指导、自主管理的财务体制,学生社团对财务进行自主的管理和使用,校团委社团联合会对社团财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擅自支出。

第四十五条 会费定义为基本会费,即为支付开支,对一个团体的成员征收的金额,不包括培训费、活动费用等,社团每年收取会费不得超过15元。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会费的收取方案必须提前上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会费收取标准必须经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上报校团委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在使用会费时须有详细计划和预算,将会员所缴会费用于社团发展和会员福利等方向。社团须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用途,保证会员对会费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节  社团拉取商业赞助活动管理

 

第四十八条 社团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商业讲座。

第四十九条 商业活动,是指以讲座、展示、展卖、路演、活动冠名等形式开展,且以在校学生为潜在客户群的活动。社团举办上述商业活动,需上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及校团委审批。

第五十条 商业活动在申请批准借用校内教室、场地或者摆放展板、悬挂横幅、发放传单等宣传品时,应该在申请材料之后附上该活动的详细资料,包括参加活动的商业人员以及所在公司的简介等详细说明材料、活动涉及经费的来源和金额等信息。
第五十一条 社团在商业活动中必须与公司等社会组织签有合同,在上报审批时须附带合同复印件。无合同的商业活动,一律不予批准。

第五十二条 社团在申请类似活动时应尽可能对活动作出详细说明。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批准该类性质的活动时将根据活动程序的详细信息来进行衡量,本着对相应社团活动负责、保证资金合理使用的原则来决定是否批准,并上报校团委。
第五十三条 社团与校外组织或个人合作进行商业性活动时,需收取该组织或个人的相关费用时签署合同。
第五十四条 社团按合同规定所收取的费用,需上交学校基金会或院团委统一管理。单笔赞助金额高于
10000元的,需交由学校基金会统一管理;单笔赞助金额高于3000元、低于10000元的,需交由校团委统一管理;单笔赞助金额低于3000元的,社团在上报社联后,将经费交由社团内部财务人员管理(其中,单笔赞助是指社团举办单次活动或举办系列活动共收取的赞助)。

如果赞助是物资形式的,则其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也须到校团委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 社团举办活动如需使用经费,须向校团委进行申报,经审批同意后即可使用。
第五十六条 学生社团和相关组织或个人不得刻意隐瞒或者以其他形式掩盖活动的商业性质,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和组织的责任。

 

第三节  社团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社团必须设有两名以上专职管理财务人员,做好社团帐务记录工作,会计、出纳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第五十八条 社团每季度需填写《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社团财务报表

》并且附带相关收据,上交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后交由校团委审批。若有特殊情况无法开出收据,则由社团指导老师(或社长)以书面的形式证明无法开出收据的原因。
第五十九条 社团的帐务须认真记录、核算各项社团收支,明确资金的来源和具体用途,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便学生社团联合会在定期审计时及时获得会计信息。
第六十条 社团财务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进行审计。各社团必须在社团联合会审计时,提交完整真实的社团账目。配合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审计工作。
第六十一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每月会对社团上个月的财务管理状况进行抽查;每学期末,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全体社团进行全面的期末财务审计。
第六十二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审计期间,在规定时间内各社团须提交综合财务报表(电子版),以及所有相关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发票和复印件等。社团必须同时上交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审计完毕后,原始凭证退回社团。
第六十三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对外公示审查过的各社团财务报表,接受全体社团及其成员的监督。

 

第五章 学生社团经费申请管理办法

为促进社团发展,学院特拨出一部分经费支持部分有意义社团活动。活动经应以节俭为前提,社团自行解决活动经费为基础。

第六十四条 经费申请应在活动批准之后,活动开展之前提出。(在策划书中标明经费预算)

第六十五条 填写《学生团体联合会活动预算及审批表》,一式两份,注明活动内容、用途、金额。

第六十六条 活动结束后将发票交给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负责人,发票金额应与院团委老师实批金额相同。

第六十七条 每学期统一时间报销发票,不进行零散报销。

第六章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社团奖惩制度

 

第一节 学生社团活动违规处理

第六十八条 社团违反有关规定,举办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违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损学校声誉内容的活动或者未经批准的政治性、纯商业性活动的,有其他违规活动并导致重大违规事件发生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一律上报校团委予以注销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十九条 社团未经允许擅自举办商业性质的活动,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对该社团采取暂停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上报校团委予以注销。若社团负责人以社团名义擅自举办商业性质的活动,一次警告,二次更换社团负责人并全校通告;

第七十条  未经校方审批擅自占用学校场地开展活动者,所造成的后果由社团自负;若造成恶劣影响,则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对该社团采取暂停活动的处罚。

第七十一条  社团在暂停审批期间未经社团联合会批准进行活动的,予以注销处分。

第七十二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检查发现社团存在侵犯会员权益情况或接到会员对其所属社团发生侵犯会员权益事件的举报时应认真调查,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暂停审批、注销的处分。

第七十三条  社团每季度举办小型活动少于一次、每学期举办大型活动少于一次的,第一次对社长处以警告处分,第二次处以更换社团负责人处分。

 

第二节      社团财务违规处理

 

第七十四条 每次审计未及时提交财务报表、且未向学生社团联合会说明原因的社团,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予督促和警告处分:
(一) 逾期三天后仍未补交的,在该社团给出书面解释并采取补救措施之前,学生社团联合会将暂停审批该社团的所有活动,并上报校团委,对违规的社团进行公告批评。其中给予暂停审批活动的社团,在整改之后,经学生社团联合会上报院团委批准,恢复其活动资格。
(二) 由于社团内部个人原因故意造成违规的,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撤销其社团内部职务,并予公告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上报院团委处理。
第七十五条 出现假账错账的社团,学生社团联合会将根据情况对违规社团处以暂停审批活动和注销的处理措施;情况严重者,社团联合会将上报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处理。对于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其责任大小、影响程度,给予批评、通报批评、停职和撤职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六条
收取会费未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及院团委批准的,或者超过审批金额收取的,其违规收取部分返还会员。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对该社团采取暂停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上报院团委社联部予以注销。同时,对有此类行为的社团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七十七条 违规收取的会费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追回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返还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通报批评的措施,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停职或撤职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  社团所收会费未用于规定用途,造成会员损失的,学生社团联合会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违规社团予以暂停审批和注销的处理,并上报院团委予以通报批评。有此类行为的社团和相关责任人员须尽最大可能挽回不良后果,并承担相关责任,向全体会员作出合理解释。个人贪污会费或者由于其他个人责任造成的会费滥用,由个人承担赔偿社团及会员损失的责任,并予以撤职。
第七十九条  未经批准或者以欺瞒手法变相进行商业活动的社团,社团联合会依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暂停审批活动或者注销的处罚,并上报院团委,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八十条  社团违反收取会费规定,会费超过规定额度的,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上报团委,强制更换社长,返还会员会费,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三节      优秀学生社团干部、示范学生社团评选办法

 

第八十一条  优秀学生社团干部评选条件

(一)与学生社团联合会联系密切,及时上交工作计划和总结。按时参加学团部例会,参与意识强,踊跃发言;

(二)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威信高;

(三)富有开拓精神,能够积极组织会员开展活动,树立学生社团的良好形象;

(四)学生社团进步显著,工作成绩突出;

第八十二条  示范学生社团评选条件

(一)模范遵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二)与学生社团联合会联系紧密,能够及时沟通交流,积极向团委刊物及网站投稿,宣传力度大;

(三)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先进。队伍团结,按时换届,财务清楚;

(四)学期初有计划,学期中严格按计划组织活动,学期末有总结,并及时上报学生社团联合会;

(五)活动丰富多彩,影响力较大,收到良好效果,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八十三条  奖励办法

一.      优秀学生社团干部由院团委颁发荣誉证书,记入档案,并给予表彰;

二.      示范学生社团干部由院团委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十四条  本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共青团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委员会 

学生社团联合会

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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