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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学校第四届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30 浏览次数:

各教学系(院)部及相关部门:

为鼓励教师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表彰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学校拟于近期开展第四届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奖范围

 (一)教育教学类。在调整专业建设,应用型专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教育管理类。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教学质量保证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二、申报条件

  (一)教学成果一般需经过两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取得一定的成效。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检验完成时间应不迟于2016年7月31日。

    (二)申报教学成果的项目,以2013年以来各级各类已结项的教改项目为主;非教改立项项目,但在从2013年以来教学或管理中有一定研究基础,经过实践取得明显效果的教学成果也可以申报。已参加过上届评奖的项目不再申报。

 (三)教学成果可以由个人单独完成,也可以由多人或多个单位集体完成。集体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要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重要贡献;连续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不少于3年。

(四)鼓励跨专业、跨系(院)部申报,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在成果的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

 

三、奖项设置与评奖标准

(一)本届评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一等奖的获奖比例不超过申报总数的10%,二等奖的获奖比例不超过申报总数的15%,三等奖的获奖比例不超过申报总数的20%。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结果须由专家评审组以投票方式产生。被评为三等奖的成果,须获得专家评审组到会委员二分之一(含)以上赞成;被评为二等奖的成果,须有专家评审组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赞成;被评为一等奖的成果,须有专家评审组到会委员四分之三(含)以上赞成。获得校级一等奖的成果可优先被推荐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二)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质量、办学水平,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较大步伐,并取得较好人才培养效益、教育教学管理效益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有所突破,有一定人才培养效益、教育教学管理效益的,可获得院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四、评奖程序

(一)申报者按照要求向本部门提出申请,本部门审核后,择优向教务处推荐1至3项教育教学成果参加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

    (二)学校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评审组进行评审,在阅读相关材料或听取教学成果主要完成人的汇报后,以投票的方式评选出获奖成果。

(三)评审结果将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五、填表及申报要求

(一)各教学系(院)部及相关部门请于2016年10月27日(周四)前将申报书(见附件)及成果的支撑材料一式5份交教务处教研科(办公楼322室),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lxl@ciir.edu.cn

(二)除填写申报表外,需提交成果总结(不超过5000字)一式5份。

(三)申报工作坚持事实求是的原则,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参评资格。

 

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书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务处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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