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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及预扣个人养老保险费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31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办发[2015]3号文件《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及全总组织部、全总财务部《关于全总直属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我院自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相应减少其他津贴补贴,并预扣个人养老保险费用。以上调整在8月工资中体现。
本次核算扣缴的个人养老保险缴费为预估值,与最终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际扣缴金额会有一定出入。待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正式启动后,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规定执行。缴费情况自2014年10月起多退少补。
特此说明
干部人事处 财务处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