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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在企业和社会团体兼职(任职)情况进行摸底排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13 浏览次数:

学校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严格执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按照中央巡视组和中央纪委驻中华全国总工会机关纪检组要求切实做好整改工作,根据全总组织部工作要求,需对学校工作人员在企业和社团兼职(任职)情况进行摸底排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范围

学校在编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目前在企业和社团兼职(任职)的情况。重点核查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是否兼职取酬、是否定期报告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等。排查内容包括:

1.在各类企业兼职(任职)情况。不仅限于兼任(担任)企业领导职务,也包括兼任(担任)顾问等名誉职务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全总直属企业工作人员在本单位任职除外。

2.在各类社会团体兼职情况。包括在全总主管的全国性社团及其二级社团、主办报刊杂志兼职情况,在外单位社团兼职情况等。兼职职务包括法定代表人、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二、有关要求

1.学校在编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需填写附件2中的《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企业、社团兼职(任职)情况报告表》,须对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签字确认,没有兼职的也要填报并签字确认

2.请各部门将部门全部工作人员填写的报告表收齐后,于9月23日(星期五)下班前报送至干部人事处224房间。

 

 

干部人事处

201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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