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
学校各部门: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教育工会北京市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北京市优秀教师”和“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京教人〔2017〕19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学校2017年“北京市优秀教师”和“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的条件
“北京市优秀教师”“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具有教师资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师德高尚,模范实施素质教育,依法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坚持在教学第一线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全面成长,教书育人,在培养学生健康人格、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成绩突出;
(二)具有较为深厚的学术功底,自觉更新知识,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能够将学科知识与教育理论、现代信息技术等有机结合,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突出;
(三)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敬业精神强,师德高尚,受到师生尊重和信赖,在德育工作或班主任工作方面成绩突出;
(四)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成果技术推广应用等方面能够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取得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五)在学校管理上,办学思想端正,坚持依法治校,勤政廉洁,民主开放,勇于创新,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凝聚力强,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以及学校管理、服务、学校建设方面成绩显著。
二、评选推荐的名额和范围
“北京市优秀教师”、“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推荐名额按比例进行分配,不超过学校专任教师总数的3‰。评选范围为学院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在职教师,重点是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的教师。曾获得过相同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
三、评选推荐办法及时间安排
1.各教学部门召开本部门的全体教职工会议,民主推荐“北京市优秀教师”、“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人选各1名。推荐名单请于5月24日(周三)下班前报到干部人事处 (222房间)。
2.干部人事处根据各教学部门推荐人选,组织民主推荐,初步确定“北京市优秀教师”和“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
3.学校党委根据初步推荐人选情况,研究确定最终推荐人选。
4.对推荐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5.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干部人事处负责组织材料上报。
四、评选推荐工作要求
1.评选推荐“北京市优秀教师”和“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是一项重要、严肃的工作。各教学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动员和组织工作。
2.各教学部门要严格按照推荐条件进行评选和推荐,重点向教学第一线教师倾斜,保证推荐工作的客观、民主和公正,保证推荐人选的质量,使该项工作能在教职工中更好地发挥激励作用。
3.请各教学部门合理安排工作,务必按规定时间组织评选推荐工作,上报推荐人选名单。
干部人事处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