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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两校区控烟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15 浏览次数:

 

为落实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控烟吸烟条例》,经学院批准,拟进一步加大学院控烟工作宣传力度,制订相关控烟措施,建设无烟校园,促进师生身心健康,营造卫生和谐的校园环境。现先将2015年6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控烟吸烟条例》中的相关条款摘录如下,供广大师生学习、了解,并陆续出台其他控烟活动安排。
总务处
2015年5月15日
附:
《北京市控烟吸烟条例》摘录
第九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十条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制止违法吸烟和不文明吸烟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实施全面禁烟。
第十三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
(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
(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十五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吸烟行为、监督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戒烟服务等活动。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学生吸烟,对学生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帮助吸烟的学生戒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