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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基金会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有关规定,以及《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等,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责任到人,合理调配”的原则,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同时参照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资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固定资产确认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

)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资产,符合上述标准规定的应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按其实物形态分为: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仪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办公家具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主要来源为:

(一)购置的固定资产;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第六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的计量、折旧与摊销、增减变动等进行财务处理,并对基金会固定资产从价值形态角度进行管理和监督。基金会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财务部门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净残值率按5%计算。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第八条 基金会行政部门为基金会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日常行政办公所需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登记、使用、保管、处置和清查等进行管理,切实防止资产流失。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

申请人提出购置申请,由申请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大额资产购置还需按照基金会大额审批的相关规定执行。审批通过后由申请人所在部门照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流程购置。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

(一)资产购置后,由行政部门、使用部门共同负责验收。验收时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发票、资产购置申请等对所购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及其他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领用、登记和财务报销。

(二)资产来源为捐赠时,由相关业务部门根据捐赠协议、计价凭据等资料,对捐赠资产进行验收,之后方可办理登记入库和相关财务手续。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如果以接受捐赠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二)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受赠资产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无法确认公允价值的固定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使用与保管

(一)基金会秘书处应建立健全保管、维修、借用等记录,仪器设备台账清晰,账物相符。

(二)资产使用部门应对本部门资产定期维护、妥善保管,如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应追究使用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部门负责资产管理的人员工作调整时,应进行工作交接。工作人员调动或离职,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之后方可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盘点和清查

基金会应当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如有盘盈、盘亏,应当及时查明原因,由使用部门说明情况,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报经秘书长批准后,在期未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基金会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主要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二)基金会照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经过论证或鉴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经秘书长、理事长签批同意后处置资产,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自行处置。

(三)财务部根据资产处置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会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基金会二届一次理事会审议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