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筹资工作顺利开展,激发各学院资源拓展积极性,多渠道筹措办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8〕1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基金会以货币资金捐赠方式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的筹资行为。
第三条 学校鼓励全校教职员工积极筹资,奖励范围包括为学校筹资做出贡献的教学科研单位、群团组织等校内单位及个人。
第四条 基金会设立筹资发展专项资金,个人(或团队)直接引进落实的捐赠资金,按实际到账金额的5%予以奖励,奖励金额单笔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如捐赠数额在六百万元以上,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获得除奖金以外的其他特殊奖励,具体由基金会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涉及团队奖励,需将奖励分配方案报基金会备案。
第五条 获得捐赠配比的捐赠,经所在部门申请,可由学校按照一定比例以支持筹资部门或筹资个人(或团队)所在部门师资队伍建设或学生奖助的名义发放至部门。各部门依据《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发展情况与实际需求,制定配比资金使用方案。
第六条 对在筹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有关人员,各部门可进行奖励。具体由各部门自行制定个人筹资奖励的发放管理办法,经部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施行。
第七条 筹资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基金会对筹措捐赠资金或增长率位居前列、对学校捐赠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学院或团队,授予捐赠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对积极参与捐赠项目设计、管理和筹措资金,表现优异的个人,授予捐赠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二届一次理事会审议后实施,由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