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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 资金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接受资金捐赠的管理,确保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用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规章》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接收捐赠资金、开展资金募捐活动,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捐赠自愿和无偿;

(三)简直尊重捐赠方意愿与符合章程相统一。

第三条 基金会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禁止以捐赠为名直接或间接开展营利活动。基金会要对资金捐赠建立公开、透明的分配和使用机制,尊重捐赠人意愿,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维护学院和基金会的信誉。

第二章 资金捐赠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的限定性和非限定性捐赠资金,全部进入基金会账户,按照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五条 对捐赠收入来源严格把关,坚决拒绝一切存在意识形态存在问题或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捐赠收入来源。

第六条 接收捐赠的程序

(一)发起捐赠。由相关单位与捐赠人确定捐赠意向。

(二)签订协议。

1.捐赠人可通过签订捐赠协议等书面方式与基金会约定捐赠事项,明确捐赠人信息,捐赠资金的使用方向等。

2.捐赠协议可以由捐赠人与基金会双方签订,也可以由捐赠人、基金会与执行单位三方签订,由基金会统一编号管理

3.捐赠项目名称须在捐赠协议中约定体现。

(三)入账开票

基金会接受捐赠资金后,按照实际收到的入账金额向捐赠方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七条 有效的资金捐赠方式包括直接捐赠、邮汇、电汇、银行转账等货币资金捐赠方式。

第八条 捐赠方须认真履行捐赠合同。如不能按时履约,应及时向基金会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履约合同。基金会有权依法向捐赠方追要捐赠资金,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的捐赠资金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一)资助学校教学科研、改善办学条件;

(二)奖教助学;

(三)资助贫困生与教育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的限定性资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用途范围,全部、足额使用。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的非限定性资金,由经办人提出使用计划,按照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完成专项立项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捐赠方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方的查询,基金会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答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基金会要适时对捐赠资金的落实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

第十四条 在检查监督捐赠资金使用的过程中,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拖延支付或弄虚作假等问题时,基金会要立即会同有关方面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基金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相关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在捐赠资金的接收和使用方面,基金会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检查、监督,同时接受捐赠方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会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基金会二届一次理事会审议后实施《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校字〔202032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