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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 应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能力,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科学有序组织开展工作,根据社会组织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对基金会发展、组织信誉产生重大影响,可能引发舆情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重大安全事故;

(二)重大自然灾害等对机构产生重大影响的不可抗力事件;

(三)行政处罚;

(四)诉讼、仲裁:劳动仲裁、知识产权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

(五)知识产权侵权、名誉侵权等侵权纠纷;

(六)潜在影响基金会信誉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章 处理流程

第三条 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负责人、发现人应及时报告秘书长,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作出书面说明,并报告理事会。理事会应成立“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理事会难以召开的,由理事长组织成立应急处理机构。

第四条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理事长任组长,秘书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金会应设置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并明确值班人员,非工作时间应急值班电话需呼叫转移到值班人员手机。值班人员获知重大信息和事态进展后,应立即向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汇报。

第六条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并予以落实。

第七条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应及时向理事会通报事件进展及处理情况。应急事件处理完毕后制定《事件处理报告书》报理事会审阅。

第八条 基金会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和学校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章 处理原则

第九条 处置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做到早发现、早布置、早处理。

第十条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工作,妥善进行应急事件舆情管理。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

第十一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及合作伙伴等相关知情人员,对重大突发事件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基金会公开发布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相关工作人员对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故意漏报、瞒报、谎报或擅自处理的,违反保密义务擅自公布相关信息的,给基金会造成损失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基金会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等。


第六章  附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会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基金会二届一次理事会审议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