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内部管理,切实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基金会各项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基金会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召开理事会,决定变更登记、换届改选、修改章程等事项;
(二)举办大型活动、庆典、研讨会、论坛;
(三)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职务;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开展交流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
(四)开展评比达标活动,进行认证排名;
(五)设立经济实体,参加重大投资项目;
(六)在开展业务互动中发生重大事故;
(七)违反法律、法规,收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
(八)其他应当向业务主管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流程符合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报告,必须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涉及学校职能部门或学院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调和商议。经秘书长办公会决议后,由重大事项负责人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第三条重大事项报告内容:
(一)组织名称;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事项名称;
(四)发生时间;
(五)发生地点;
(六)报告人姓名;
(七)职务;
(八)联系电话;
(九)重大事项所属类别;
(十)重大事项内容。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方式通过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系统,填写《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或通过公文请示,以传真、邮件、快递等方式报告。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时效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重大事项,应当提前3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制度第三条第(二)项至第(八)项重大事项,应当提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六条 重大事项报告监督机制
(一)符合上述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由工作人员以书面形式上报(需附相关文件依据),并做好信息的留存和保密工作。对于重大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并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续报。
(二)对影响基金会发展全局的突发事件,因工作人员未及时上报或未按本规定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二届一次理事会审议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