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监督机制,保障基金会监事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 基金会设立监事1-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基金会宗旨,遵守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五)监事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监事不得由理事、秘书长、基金会财务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兼任;
(六)监事不得从基金会领取报酬。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发起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基金会异常活动情况;
(四)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章 监事工作要求
第六条 监事必须按时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发表监事意见,在会议纪要、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材料上审阅、签名。若确实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代表代为出席并反馈监事意见。
第七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对会议讨论事项和材料保密,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依法需要披露的除外;
(二)坚持民主议事原则;
(三)建设性的沟通。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二届一次理事会审议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