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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来访人员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及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各部门组织开展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开展筹资活动、举办仪式、出席会议、考察调研、交流学习等公务活动。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三条 公务接待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经办人应向办公室提供来访单位出具确因工作需要,邀请专家、校友、新闻媒体等来校参加公务活动,可由接待部门提供邀请函。公函或邀请函须明确来访单位、人员、职务(职称)、公务活动内容、行程、联系方式等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

第五条 接待对象住宿一般由其自行解决,费用自理。确因工作需要基金会安排住宿的,优先安排在学院定点合作宾馆并按标准结算。不得超标准安排住宿,不得额外配发日常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或果篮。

第六条 接待用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用餐标准执行。

(一)确因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安排工作餐。其中,工作盒饭或自助餐的用餐标准不超过40/人,桌餐的用餐标准不超过130/人。

(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原则上不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如接待对象涉及的捐赠项目对应校内多个院、系项目实施负责人,陪餐人数可按涉及部门数适当增加。

(三)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四)工作餐原则上在接待对象的住宿场所或校内餐厅安排。需要在校外安排的,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七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用车,合理使用车型。

第八条 公务接待中,会议场所应首选学校和基金会自有会议室,学校场地无法满足的,可参照相关要求选择定点合作机构会议室。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九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禁止在接待费用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第十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包括财务票据、单位公函或邀请函、会议通知等。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办理费用结算。不能及时办理的,应在年度内明确集中办理期,汇总集中办理事项和相关附件。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应严格执行标准,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接待。超出标准、范围执行的,由经办人个人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问责

第十三条 基金会办公室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规定的违规违纪问题,应及时核查处理,并报告秘书长。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追回资金,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计划外开展相关活动的;

(二)虚报活动内容、级别、人员、天数等的;

(三)审批控制不严的;

(四)超预算开展活动,或擅自提高招待标准的;

(五)虚报、冒领、套取相关费用的,使用虚假财务报销凭证的;

(六)转嫁相关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会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基金会二届一次理事会审议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