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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差旅管理相关要求,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基金会员工及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及其他与工作和任务相关的开支。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在北京市内城区执行任务的,不按出差对待。

第三条 出差人员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数额准确。

第四条 出差活动实行审批制度,出差前填写“因公出差审批单”,明确出差所承担的任务以及出差人员的职务和职称、出差人数、出差时间、出差地点和目的单位,并逐级批准。

第五条 基金会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学习交流及考察调研等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的交通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具体标准如下:

标准

对应人员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一类

1.专业技术正高一级人员

2.部级及相关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公务舱

凭据报销

二类

1.专业技术正高二至四级人员

2.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3.三、四级管理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三类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一)学院离退休人员、聘用人员及学生因工作需要出差,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标准报销;

(二)学生参与教学科研活动、实习实践、社会调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报销标准执行“其他人员”交通工具乘坐标准;

(三)各类人员级别以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人事处认定为准;

(四)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乘坐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据实报销软席车票;

(五)超过对应级别乘坐交通工具的,可在规定级别交通工具票价范围内凭据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出差人员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所乘当次交通工具的保险费用)一份,凭据报销。

第十条 原则上不得自驾车出差。因受任务要求、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确需自驾车出差的,须填写自驾车出差申请表,写明自驾车出差理由、乘车人数、起止日期、途经地点,目的地等,并经项目负责人审签后,准予报销租车费、住宿费、过路过桥费及合理范围内的汽油费。自驾车出差人员,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相关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现行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执行(如遇财政部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基金会随之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称、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住宿费。未按规定级别住宿的,超标部分由本人自理。

第十四条 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由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十五条 无住宿发票原则上不能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以下情况除外:

(一)当日往返的差旅;

(二)有以下实际发生住宿而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情况的,可以按差旅费规定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培训会等,邀请方负担参会者住宿,并提供有效证明。

2.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对方单位提供住宿,不超过三日住宿的,出差人员提供情况说明,超过三日住宿的,由对方单位开具证明。

3.师生在偏远地区开展野外调研、外场实验、社会调查、学习实践等活动时,实际发生住宿未支付住宿费的,由出差人员提供情况说明进行报销;支付了住宿费用,确因特殊原因未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出差人员提供情况说明和对方住宿费收条,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批,可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师生出差参加会议或培训,并由主办方负责食宿的,报销往来交通费和出发当日、回程当日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学生出差参加实习实践活动,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相关人员在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不再拆分计算。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西藏、青海、新疆三地补助标准为120/·天,其余地区补助标准为100/人·天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已由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基金会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由外单位负担部分伙食费用的,可领取剩余天数(含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相关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含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的交通费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也可选择凭票和差旅费一并报销,但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已由外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的,不得在基金会重复领取市内交通费。由外单位负担部分市内交通费的,可领取剩余天数(含在途期间)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前应根据要求履行审批手续。报销时,如差旅费报销单签字盖章齐全,视同出差人员已经履行审批手续并同意其出差。

第二十三条 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所有票据须按出差任务集中一次报销,不得零星或分次报销。参加会议、培训的应提供会议(培训)通知或学校批件等。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报销时须提供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第二十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不完整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提供详细说明或相关有效证明,并经审批后,据实报销相关费用,按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私绕道的,城市间交通费按出差直线交通费报销,其绕道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经审批租用社会车辆出差的,报销时须提供费用发票、租车清单等。

第二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邀请外单位相关人员来基金会的,可据实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原则上不予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邀请相关人员赴外地参加活动的,可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报销标准原则上参照基金会同等人员标准。

第二十九条 邀请外籍人员或港澳台人员的,需按照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差旅费涉及的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费等应当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卡结算。

第三十一条 差旅费补助应支付给实际出差人,集体外出等除外。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应加强对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确保出差活动真实、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自觉接受学校财务部门、审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日常差旅费报销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基金会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开展联合检查,检查结果报送理事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违规资金,纳入财务不诚信(黑)名单,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没有履行出差审批手续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差旅费已全部或部分由外单位负担,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五)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会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基金会二届一次理事会审议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