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社会组织相关管理规定以及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印章管理办法(院办字〔2013〕12号),为规范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刻制、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有效地维护基金会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印章的定义和种类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章、财务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 基金会印章管理的范畴包括刻制、保管、使用、废止和更换五个方面。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四条 基金会印章指定专人保管。公章由基金会办公室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基金会出纳保管;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人员保管。印章保管人有义务确保印章保管和使用的安全,不得擅自转交他人代管、使用或带出。所有印章在移交相关保管人之前都需进行登记备案,填写《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印章登记、使用表》(附件1)。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五条 基金会印章使用范围:
(一)以基金会名义发送各种公文、文书、报表;
(二)以基金会名义签订合同、协议、意向书等;
(三)基金会办理财务事项;
(四)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
(五)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六)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
(七)其他须用印章的文本。
第六条 基金会印章使用程序及要求:
(一)公章。主要用于基金会对内、对外签发的各类文件,由办公室负责保管并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用印时经办人需根据用印事由,区分不同情况征求所在部门负责人、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理事长或理事长意见,同时填写附件1。办公室应对盖章申请人签署情况予以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经办人、办公室对基金会公章的使用实施监管,并对不当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办理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的业务,由基金会出纳负责进行保管并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用印时需办理登记手续,财务部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财务部对财务印鉴章的使用实施监管,并对不当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法定代表人签名章。主要用于基金会需要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协议、合同、证明材料以及财务办理相关业务等。法定代表人签名章由其本人或指定人员保管,使用人征得法定代表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印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如因特殊情况,需携带外出,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八条 印章管理员不得在申请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印章。用章材料必须己经填写完毕,注明日期,字迹须清晰、正确。
第九条 加盖印章时用印位置恰当,要骑年盖月,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第五章 印章的刻制、废止和更换
第十条 印章的刻制。根据工作需要或因印章丢失、内容变更、损毁、被盗等原因,需新刻或重刻印章的,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由部门负责人、副秘书长、秘书长、理事长核准后,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印章刻制的规定进行刻制。
第十一条 印章的启用。办公室应建立基金会印章档案,对所有印章进行登记备案,注明印章名称、枚数、启用日期、收到时间、使用范围、领取人、批准人等信息。
第十二条 印章的停用。当基金会名称变动、印章损坏、遗失或被窃时,印章须停止使用。印章停用时须理事长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办公室封存或销毁,对印章上交、存档、销毁情况作好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二届一次理事会审议后实施。
附件: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公章登记、使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