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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 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完善治理结构,健全工作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促使理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一经实施,对全体理事和监事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如遇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颁布和修订以及《章程》的修改,致使本议事规则内容与上述修订或修改相抵触的,理事会应及时召开会议修订本议事规则。在理事会修订议事规则之前,议事规则中与前述修订或修改内容相抵触的条款自动失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理事会的组织

第四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理事会会议是基金会行政议事机构,主要讨论决定基金会的重要事项,具体部署落实理事会决议的有关措施。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其中至少1次为线下会议。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五日将会议通知、会议议程草案及有关文件送达所有理事及监事。临时召集的特别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六条  理事会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在会前请假,获得批准后,应在会前审阅会议材料,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发表意见。理事可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人员代为参加会议,但不得委托监事参加会议。

第七条  1/3以上理事书面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临时理事会全体会议在理事长不能召集时,提议开会的理事可共同推选召集人。

第八条  理事会成员为基金会全体理事和监事。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学校校领导、职能部门、院系或其他单位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表决形式,要在重大事项上以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特定事项上采用票决形式表决,其他事项可采用举手表决形式。

第十一条  理事一年内连续两次不请假未出席会议,由理事长进行提醒;连续三次不请假未出席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可解除其理事职务。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召开也可以通过电话会议、电视会议、通讯会议等方式召开。以该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应当保存录音、录像、文档等原始记录,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会议议程安排应科学合理,秘书处要做好议题的调查研究,提供相关背景信息资料,拟定议题名称;如会议涉及其他协办部门,秘书处应与协办部门充分讨论,征求协办部门意见。


第三章 理事会的议事范围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议事范围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2、制定、修改章程;

3、研究基金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

4、部署执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落实情况;

5、审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和内部管理制度及条例等;

6、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7、审定基金会年度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

8、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9、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10、决定重大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11、其他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理事会的议事规则和纪律

第十五条  理事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一般要求一事一议一决。与会人员要积极发言,表明意见和态度,通过表决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理事会应加强组织纪律,严格保密制度。涉及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决议,与会人员不得外传,不得泄密。

第十七条  理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理事应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理事可以自行回避,也可由任何其他参加理事会的理事提出回避请求。


第五章 理事会的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应由出席理事、监事审阅并签名。

第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理事对会议记录、理事会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一条  理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和意见,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章 理事会的决议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和决议作为基金会档案由基金会秘书处保存。理事会会议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相关要求做好会议记录,并负责会议原始记录的保管与归档。

第二十四条  会议决议形成后,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应按分工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会议决议。在实施和落实会议决议过程中,遇到新情况不利于执行、或执行中产生偏差,应及时按程序提请理事会审议。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会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基金会二届一次理事会审议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