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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 关联方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基金会关联交易不损害基金会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和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在确认和处理关联方与基金会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有偿、等价的原则;

(三)基金会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合法权益;

(四)关联理事、监事和其他关联人应回避表决。

第四条 基金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应当严格限制其占用基金会资金,不得存在利益输送,不得明显低于市场正常收益水平或无偿地将资金拆借给关联方使用。

第五条 基金会不得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购买物资、服务,或签订租赁、许可协议;不得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出售物资、服务,或签订租赁、许可协议等。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关系,是指基金会的发起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主要捐赠人,以及实际上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重大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关联人具体包括: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包括:基金会的发起人、基金会的理事、专项基金的负责人、副秘书长以上职务的工作人员等,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第九条 关联关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基金会出资购买或向基金会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二)向基金会提供或者需要支付酬劳的劳务;

(三)有偿代理、租赁;

(四)基金会向关联人提供资金(捐赠、贷款或股权投资);

(五)由关联人向基金会提供保值增值业务;

(六)授权许可协议;

(七)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八)担保;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代表关联方或由关联方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一)由基金会向关联人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提供担保;

(二)关联自然人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有偿交易行为,为关联人员发放薪酬福利的除外。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决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关联交易须由理事会表决;

(二)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的理事出席;

(三)属于《基金会管理条例》或《基金会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须经无关联关系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一般事项的表决需经无关联关系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五)关联理事不得参与决策。

第十三条 理事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合理性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向关联方采购或销售商品的,则必须调查该交易对基金会是否有利。当基金会向关联方购买或销售产品可降低基金会管理、运营和建设成本的,理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存在具有合理性;

(二)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管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则基金会必须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合法、有效的依据,以此作为签订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第十四条 基金会关联方在基金会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该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基金会的决定。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基金会进行关联交易的,应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基金会发生下列关联交易,应在交易发生后30日内在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和基金会官网向社会公开交易内容和金额:

(一)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二)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三)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四)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五)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过程中,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办法以及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理事会决议当中明确提出否定意见的理事可以免责。

第十七条 关联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关联交易,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特别约定

第十八条 基金会不受薪的理事、监事受邀参加基金会会议和活动所产生的差旅报销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会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基金会二届一次理事会审议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