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的议事规则、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根据《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有关要求,结合秘书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各部门职责
第二条 秘书处是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的常设办公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承担基金会日常工作,对理事会和理事长负责。
秘书处工作职责:
(一)处理基金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筹备组织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并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的各项事宜;
(三)拟定基金会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议;
(四)制定基金会发展战略,报理事会审议;
(五)组织、实施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相符的公益活动和项目;
(六)制定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七)做好基金会的校内外宣传工作,广泛争取社会各界对基金会的支持,反哺学校办学发展;
(八)基金会章程及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全面工作,对本会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秘书处下设办公室、事业发展部、项目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共四个部门。
第五条 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重要会议、活动等综合性事务的联络、协调和组织落实;
(二)草拟工作报告、总结、规划、通知、文件、会议纪要等重要文稿;
(三)负责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传阅和印章、证书的保管使用以及档案管理工作;
(四)负责来文来电、信函的审理报批工作;
(五)负责签订捐赠协议、执行协议;
(六)负责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的申购、分配和日常管理工作;
(七)做好接待服务与对外交流工作;
(八)协助财务部、事业发展部开展相关工作;
(九)负责基金会相关法律事务工作;负责基金会工作简报的编辑工作;负责基金会每年年度检查工作;
(十)负责基金会党建工作;
(十一)完成基金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事业发展部职责
(一)联络和服务校友、企业和海内外各界人士,收集捐赠信息;
(二)协助领导拟定筹资工作计划;负责开展、策划、组织与筹资相关的各类活动;
(三)参与筹资谈判、负责协议起草等具体筹资工作;
(四)负责社会捐赠的各种咨询服务工作;
(五)负责基金会对外宣传、信息化建设工作;
(六)负责组织开展基金会的理论研究和相关调研工作;
(七)完成基金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项目管理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社会捐赠项目的管理、监督和评估工作;
(二)负责基金会资助项目的立项和评审工作;
(三)汇集捐赠项目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负责做好捐赠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沟通和反馈工作;
(四)及时向捐赠人和捐赠单位反馈捐赠项目的执行情况;
(五)维护和更新基金会网站信息,及时公布捐赠项目执行情况;协助开展基金会的理论研究和相关调研工作;
(六)完成基金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财务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及财务、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建立和健全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会计核算工作,实施财务管理;
(三)负责资金的统一管理,核定资金或实物的收入、支付,按规定程序接受捐赠和拨付资助金;
(四)落实财务计划,定期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分析资金使用效果,提出实施改进建议;
(五)做好会计单据审核及账务处理,对各类资产情况进行核实,办理相关财务手续,管理会计档案;
(六)负责有关财务年检、备案、账户管理,以及财务审计、税务检查、统计等部门要求办理的事项,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七)协助基金会办公室、事业发展部做好相关工作;
(八)完成基金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秘书处工作人员守则
第九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理论能力和业务水平。坚持以人为本,竭力为捐赠方和基金会发展服务。
第十条 秘书处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等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 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应坚决执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本会理事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组织原则正式反映,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十二条 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应严守工作纪律,重大事项必须请示报告,个人不得擅自主张,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要自觉接受监察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要建立信息收集、资料积累和档案整理意识,随时完善基金会工作档案。
第四章 秘书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秘书处要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重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十五条 秘书处重要事项的决策,必须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秘书处提请理事会决定的提案,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经过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要充分协调和商议;涉及学校的,应事先征求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二届一次理事会审议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