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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 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采购管理工作,防范采购风险,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工作效率,保障基金会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及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物资采购、设备采购、服务采购、工程采购等采购活动,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形式。

第三条 采购基本原则:预算节约、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不得化整为零。

第四条 采购部门应根据基金会工作需要,按照本办法之规定采用合规、合理的采购寻源方法,择优选择采购供应商。

第五条 采购工作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基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基金会以及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凡采购商品形成固定资产的,根据基金会固定资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基金会各项目管理部门使用捐赠资金采购的货物,包括科研设备、计算机软件、图书资料、办公家具、文创用品或其他货物。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指除货物、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劳务、物业、餐饮、软件开发、信息化服务、房屋租赁等。

第十条 采购方法包括招标、供应商比选、竞争性报价、延续性采购、零星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

第十一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部门可自行组织招标或以基金会的名义委托具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需报秘书长、理事长审核通过)。所有项目招标必须严格遵照《招标法》相关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采购项目外,采购部门可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在招标过程中可邀请学校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除《招标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外,年度采购预算达到或超过30万元,或需要建立采购渠道的大宗商品或服务采购,采购部门可采用供应商比选方式采购。供应商比选须有三家及以上供应商参与,在权衡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等因素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供应商。

第十三条 竞争性报价是指项目采购预算小于30万元,采购部门向两家及以上备选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发出报价邀请,说明采购项目的需求等内容,由备选供应商根据项目要求进行报价,采购部门根据最终报价确定合作供应商的采购方法。

第十四条 延续性采购是指采购标的在历史上经过招标、比选、竞争性报价等采购方法已选择合作供应商,并且签署采购合同,履行情况良好,在合同到期后需要再次采购相同合同标的且原合作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单价及优惠折扣等成交条件与原合同一致时采用的采购方法。延续性采购可由采购部门出具合同到期后的延续性采购说明。该采购说明经秘书长签字确认后可成为采购寻源结果文件并作为合同签署的依据。

第十五条 零星采购是指采购需求零散且金额较小(总额不超过5万元)时采用的采购方式。可直接在正规商场超市或大型电子商务网站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根据市场情况,直接向特定有意向的供应商采购商品或服务的采购方法。拟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需经过秘书处审批,采购商品价值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报理事长审批。

第十七条 采购的基本程序:

(一)提出采购申请需求部门或个人在采购前须由经办人提出采购申请,依据基金会审核流程,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及秘书处审批通过后进行采购。对采购物资有特殊要求的,需求部门或个人需提出详细采购要求或由需求部门派人一同配合采购。

(二)实施采购。采购方法及要求见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六条。

(三)办理签收、出入库。采购货物(或服务)到基金会指定地点后,按照资产管理等相关办法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签收入库手续。

(四)支付采购资金。采购部门将发票、合同、过程性文件(包括且不限于服务供应商基本资料、服务内容、品质要求、报价资料、决策过程等)交基金会财务部,财务人员审核无误后经秘书长、理事长逐级审批,同意后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八条 采购部门应当做好采购过程的监督管理和评价反馈。

第十九条 基金会组织的各类采购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下述工作纪律:

(一)负责采购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基金会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二)严禁把采购工作化整为零或有意拖延招标时间,故意规避招标;

(三)严禁未经上述采购程序确定供货厂家,严禁明招暗定,违规操作;

(四)供货商和价格属于基金会机密,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会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基金会二届一次理事会审议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