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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投资活动,有效利用各类捐赠资金,防范投资业务运作风险,促进基金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更好地支持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投资活动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应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是基金会留本资金、非限定性资产和投资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五条 基金会直接运作的投资范围限于常规产品和股权投资,其他投资须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

第六条 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全部用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金在投资周期结束后,本金必须依据捐赠者的意愿完成慈善项目的实施和使用。


第三章 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相关职责

第七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是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的咨询机构,基金会秘书处具体负责投资活动方案和执行等工作。监事根据章程实行监督。

第八条 理事会在基金会投资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投资战略、资产组合策略和风险容忍度;

(二)确定投资管理人的选择标准;

(三)审议和决定基金会投资活动的相关管理制度;

(四)决定重大投资方案;

(五)确定投委会的人员构成及其工作机制;

(六)检查、监督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七)审议和决定其他有关投资管理活动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投委会委员由学校及理事会推荐的投资专家组成,应由秘书长提议,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投委会设主任1名,由投委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 投委会具体负责投资活动方案论证、投资风险评估评测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选举产生投委会主任;

(二)确定投委会工作规则;

(三)按照基金会提出的投资项目方案召开会议,充分论证并提供专业意见,对投资风险进行评估;

(四)审议并决定基金会资产配置方案;

(五)检查监督基金会投资项目开展情况;

(六)决策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方案、委托投资方案及其他投资方案;

(七)配合理事会、监事、学院财务处等机构提供投委会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向理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制定的投资战略、规章制度及其它有关决议;

(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负责相关投资和资产处置工作;

(三)确定投委会成员,按照投资项目需要组织召开投委会;

(四)确定和监督投资管理人;

(六)负责投资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七)完成理事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投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在投资工作中,基金会监事应当独立、忠实地行使下列职权:

有权检查基金会的投资运作情况,查阅基金会的各类投资档案、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文件;监督投资委员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有成员行为损害基金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有权列席投资委员会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四章  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投资决策的提出与实施:

(一)财务部提出年度投资规划,报请投委会、理事会审议,经理事会议表决后施行;

(二)投资项目方案由投委会进行充分论证并提出初步投资意见,经秘书长同意后,报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三)财务部负责投资项目的执行。由秘书长牵头,根据通过的投资项目方案,按照基金会内部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落实完成具体投资项目;

(四)依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以及《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基金会设立经济实体,参加重大投资项目的,应于30日内在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基金会进行投资活动,应以年度为单位向理事会定期报告,报告中应披露报告期内投资情况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具体包括:

(一)报告期末投资的组成情况,说明投资品种、金额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二)报告期内投资理财的损益情况;

(三)对投资行为的建议等。

第十五条 经理事会批准的年度投资规划,经基金会秘书处审定的投资项目协议、资金申请文件及财务报表等有关投资文件,应作为专项档案进行管理,原件及复印件由秘书处负责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五章  投资负面清单

第十六条 基金会不得参与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因捐赠而持有的股票除外;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六章  重大投资标准及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是指:

(一)一次性投资超过50万元的投资活动;

(二)基金会对外的股权投资;

(三)投资期限超过一年的投资活动;

(四)其它理事会认为重大的投资活动。

第十八条 基金会投资管理审批权限

银行存款、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及其他固定收益类或保本型金融产品由理事长审批;购买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的产品及其他50万元以下投资活动,须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50万元(含)以上重大投资,须召开理事会,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属于重大投资的,秘书处应对投资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利益相关方应回避),并向理事会提出初步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出席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执行。理事会决议同意投资的,授权秘书长签署相关投资协议实施。


第七章  投资风险管控及止损机制

第二十条 投资活动风险控制措施

(一)基金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投资项目,需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

(二)基金会应当定期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第三方机构应定期就投资项目实施情况提供书面报告,披露报告期内投资项目的进展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三)秘书处应及时掌握投资项目和第三方机构的经营情况,定期向秘书长和投委会进行书面反馈。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利息和分红等应得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四)投委会应定期听取基金会对投资项目的反馈,并对阶段性投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监事对基金会投资项目全程进行监督,如发现重大问题或违规行为应向秘书长提出。

(六)基金会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与基金会投资行为具有关联关系的,应回避相关事宜的表决,并主动披露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投资行为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投资活动终止:

(一)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投资项目亏损达到本金6%的;

(三)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四)委托第三方投资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八章 投资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和程序应合法合规,决策人员尽到忠实、勤勉、谨慎义务,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或由于市场不可预见等原因而导致投资亏损,并且尽到了及时止损义务的,相关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会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基金会二届一次理事会审议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