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组织和动员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职工、学生以及社会爱心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基金会和学校活动,积极为社会公益事业作出贡献,同时加强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工作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Volunteer,也称志愿人员、义工、志工)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为本基金会和公益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群。
第三条 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二章 加入与退出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奉献精神;
(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基金会规章制度;
(四)具备为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公益活动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第五条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长期和短期志愿者招募计划。招募长期志愿者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所需条件;招募短期志愿者由基金会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志愿者招募计划,或者直接推荐志愿者人选。志愿者招募由基金会办公室统一负责,报秘书长审批。
第六条 志愿者可根据基金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志愿北京以及其他平台公布的服务需求信息,下载或向基金会索取申请表格,填写并报送基金会。
第七条 申请者经基金会秘书处批准确认,填写志愿者信息登记表后即为基金会志愿者。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本基金会提供的相关志愿服务培训;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权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九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志愿服务,不计报酬;
(二)遵守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基金会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三)按照基金会要求,参加基金会提供的相关教育、培训,并达到基金会相关标准;
(四)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盈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五)自觉维护基金会以及基金会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不得冒用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展任何未经授权的活动;
(六)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向服务对象索取钱财,谋取私利,或开展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或行为;
(七)不得泄露受助对象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八)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
(一)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各类公益活动;
(二)促进基金会和学校建设发展、支持国家教育事业和工会事业发展的各类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志愿者服务内容包括文书写作、公益活动、信息宣传、礼仪接待、后勤保障以及与基金会工作相关的其他服务内容。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组织机构
(一)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招募和指导;
(二)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志愿者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同时应建立健全宣传动员、申请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等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日常管理
(一)志愿者需接受基金会组织的相关志愿服务培训。
(二)志愿者由基金会办公室统一管理。管理内容包括:指导志愿者按照基金会有关规定和志愿服务协议开展工作,检查志愿者工作,评估其志愿服务质量,建立和管理志愿者档案和志愿者信息库。
(三)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志愿者,基金会可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2.违反基金会相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的;
3.向基金会申请自愿退出的。
第十四条 基金会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前,应与志愿者签订志愿服务协议书,并根据服务内容给予相应保障。
第六章 志愿者保障和激励
第十五条 志愿者保障
1.确因工作需要且条件许可,由基金会提供工作期间餐饮;
2.提供因工作关系发生的差旅费等;
3.可享受基金会提供的必要补助和福利;
4.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基金会应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六条 志愿者激励
基金会可为优秀志愿者颁发证书,开具志愿服务证明,向有关部门推荐参加评优评先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二届一次理事会审议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