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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 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透明度,增强社会公信力,推动基金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结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安排及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以及时准确、方便获取、规范有序等为基本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第三条 及时准确原则。基金会按本制度规定的公开内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四条 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开方式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规范有序原则。信息公开主体制定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和信息公开规范,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主体,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

第六条 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应当事先与基金会进行约定。若无事先约定,相关捐助信息均应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也应接受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八条 基金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名称、成立时间、宗旨和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组成、秘书处及办事机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基金会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 基金会根据规定在每年3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基金会应按照统一格式要求,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基金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公布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同时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前款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基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基金会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十三条 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四条 基金会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时限、方式及流程

第十六条 基金会一般通过民政部门统一信息平台、基金会官方网站(http://cms.culr.edu.cn/pub/xyh/)和其他自媒体等进行信息公开。

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同时也采取多种方式实施,通过机构出版物(如年报、通讯等)、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公开(如新闻发布会等)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第十七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的流程:

(一)理事会审议通过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授权秘书处按照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信息公开内容进行信息公开;

(二)基金会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开披露内容的编制、整理、确认、公布。同时定期对信息公开的内容及公开进度进行检查。

(三)基金会综合办公室对需公开内容审核通过后,提交至秘书长进行终审。经秘书长审核通过后,根据不同发布形式的要求尽快完成发布工作。

(四)重大事件的信息公开,由秘书长作为新闻发言人进行公布。

第十八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的时限:

(一)日常性捐助信息,在基金会收到捐赠后的7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

(二)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72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对于银行汇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应当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不能满足上述公开时限的应予以说明。

(三)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半年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以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开。

(四)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应当于次年11日起5个月内(即531日前)对外公开,若在规定日期内由于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管理机关尚未审核完成导致不能公开的,需作情况说明。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基金会由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内容及相关协调工作。部门要对公开信息进行审查,审核是否存在依法或依照捐赠人、受助人意愿不予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是否完整和准确。

第二十条 基金会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需与在民政部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要定期监测已经公布的信息,对已公布的信息做好妥善保管工作;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公布说明或者澄清。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部门的检查和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基金会二届一次理事会审议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