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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 诚信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规定,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应建立健全诚信建设制度,加强基金会诚信建设工作日常管理。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年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负责人诚信信息及其他信息。

第六条 基本信息是指反映基金会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

年报信息是指基金会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行政检查信息是指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对基金会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基金会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时间、作出行政处罚部门等信息。

负责人诚信信息是指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年度诚信档案,具体包括:

(一)职务行为,是否对基金会造成不利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职务行为;

(二)金融工商诚信行为,是否有民间借贷、合同履约、债权债务等方面失信行为记录;

(三)社会服务诚信记录,是否有社会保险、基本医疗等方面的失信行为记录;

(四)社会公益诚信记录,是否有志愿服务、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慈善捐助等失信行为记录。

其他信息是指基金会评估等级及有效期限、获得的政府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与基金会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 基金会应客观公正地记录信用信息,保持信用信息的原始完整性,不得有选择地记录信用信息。

第八条 基金会应对机构和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对外泄露。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保存与效力期限

第九条 信用信息采用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保存。

第十条 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有效;

(二)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保存期限为3年,自奖励、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算,奖励、处罚处分本身有执行期间的,期限自执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第四章  信用管理与责任

第十一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信用信息的,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基金会内部规章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基金会二届一次理事会审议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