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关于党费收缴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8-07-14 [浏览次数] 次
学院关于党费收缴办法的通知
各总支、支部:
按照中组部3号文件及全国基层组织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中组部组织局通报精神和全总机关党委、全总组织部、全总财务部的指示,根据我院现行工资结构,我院党员党费收缴办法规定如下:
在职党员每月列入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浮动工资、岗位津贴、教补、补96-2004各项、物价补贴、生活补贴、洗理费、书报费、交通费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按照中组发[2008]3号文件,在职职工交纳比例为:以上余额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按余额的0.5%交纳党费;以上余额在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按余额的1%交纳党费;以上余额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者,按1.5%交纳党费。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列入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为:基本工资、离退休补贴、工龄补贴、物价补贴、洗理费、交通费、书报费、教补、补96-2004各项、工改增资。离退休职工交纳比例为:以上收入之和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按0.5%交纳党费;以上收入之和在5000元以上者,按1%交纳党费。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在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结束前暂按上述计算基数核定缴费金额,待改革结束后,再按照新的工资构成进行调整。
学院党委
2008年7月11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