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发展党员工作实行公示制的暂行规定(试行)
[发表时间] 2008-04-08 [浏览次数] 次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关于学生发展党员工作实行公示制的
暂行规定 (试行)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深入贯彻发展党员工作“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确保发展党员质量,并结合学院实际,决定在学生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公示制。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示对象:经党支部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符合党员条件,报党总支审查通过,拟召开支部大会讨论的预备党员发展对象。
二、公示的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担任职务、所属支部、申请入党时间、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表时间、拟发展时间等。
三、公示形式和时间:各党总支、党支部以布告形式张贴在发展对象所在系(院)的教学楼、教室;时间一般为7天。
四、公示范围:学院党内外群众。
五、公示期间,党员和群众如有异议或意见,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所在系(院)党总支、党支部或学校党委组宣部反映。
六、公示结果的处理及要求:
经过公示,对未提出不同意见,符合条件的,即可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召开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经过公示,对未提出不同意见,符合条件的,即可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召开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经过公示,对提出不同意见的,党总支、党支部应对反映的问题认真进行核查。审查后认为问题失实,并符合党员条件的,方可按程序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召开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对审查后问题属实的,要根据问题的性质、情节轻重作出暂缓发展、取消资格的处理。对暂缓发展、取消资格的同志,各党总支、党支部负责同志要与本人进行专门谈话,并保证相关人员在整个处理过程中申辩权利的行使。
发展党员公示制是广泛听取群众对发展对象意见的一种形式,不能代替《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细则》规定的发展党员工作有关程序。各党总支、支部必须严格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和规定,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公示榜.doc

附件二公示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