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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表时间] 2011-09-15   [浏览次数]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的若干规定》
工党字【1996】12号
 
        为了加强新时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党的基层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根据中直工发(1995)10号文件《关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党的支部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在工党字(1994)3号《搞好基层党组织换届改选工作的通知》要求的基础上,现对全总机关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做如下补充规定:
        1.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且不足7人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建立支部。只设支部书记,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党员人数在7人以上的基层单位,可设支部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可根据党员人数多少而定:党员人数在8至15人的,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3人组成;党员人数在16至30人的,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5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设支部书记(必要时可设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以及负责其他方面工作的委员。委员可单设,也可兼任。
        2.支部委员会的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书记、副书记在支委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不设支委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新一届支部委员会候选人组成方案在选举前须报经机关党委(或直属单位党委)审查同意,然后,方可进行选举。选出的委员、支部书记、副书记须经机关党委(或直属单位党委)批准。
        凡候选人组成方案未经批准,而直接进行选举的对选举结果将不予审批。
        3.支部书记按照本单位同级行政领导正职或副职干部配备;副书记按照本单位行政领导副职或下属单位的正职干部配备。
        4.支委会每届任期两年,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必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换届选举的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