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稿)
[发表时间] 2011-11-29 [浏览次数] 次
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
实施意见(修订稿)
学院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做好“推优”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推优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
2、已递交入党申请书,参加过党校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
3、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主动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
4、品学兼优,素质综合测评排名占全班前30%,且前一个学期无不及格科目。大一学生“推优”时,结合学生的综合表现进行推选。
5、遵守校规校纪,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公益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
6、同等条件下,担任各级团组织、学生会、班委干部且成绩突出的团员,或获得院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团员应予优先考虑。
7、在院团委、学生会任职,工作认真负责且做出一定成绩的学生干部,经院团委委员会考察审议,并通过所在团支部委员会评议,可由各系(院)团总支直接推荐。
二、推优程序
1、学院团委在每年集中进行两次“推优”工作,其余为考察期或培养发展期。
2、大一学生从第二学期开展“推优”工作。
3、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提交被推优书面申请书至团支部委员会。各团支部对已经申请入党且提交书面申请书的团员青年进行认真考察、讨论评议,在充分征求系(院)团总支、团内外同学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推荐名单,提交团员大会审议。
4、召开团员大会,由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情况,团员做自荐发言并汇报思想情况,团员大会按照团支部总人数12%的比例,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评议(到会团员人数不得少于团支部团员总数的4/5,方可召开团员大会进行评议)。
5、各系(院)团总支在此基础上,结合团员的实际表现,按照不超过团支部总人数8%的要求,确定被推荐对象,填写《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
6、团总支在征求本系(院)党总支的意见后,签署审核意见,上报院团委审定。
7、院团委审核通过,签署意见后,向各系(院)党总支推荐。
8、各系(院)党总支根据院团委的推荐意见,进行讨论研究,对被推荐的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继续培养教育。
9、高中阶段已成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仍需按照团内“推优”程序进行推选。
10、28周岁以下教工“推优”,由教工团支部讨论确定。
三、推优要求
1、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组通字[1992]18号)文件精神,学院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2、各级党团组织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推优”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努力使“推优”工作落到实处。
3、“推优”工作在各系(院)党总支的指导下进行,各系(院)视情况推荐,原则上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对条件尚不成熟的应继续培养,防止只求数量、不重质量。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党委组宣部
共青团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委员会
2011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