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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干部轮岗交流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3-17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干部轮岗交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加快干 部培养,推进干部多岗位锻炼,促进干部合理流动,增强干部队 伍活力,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干部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根 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 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轮岗交流,是指由学校党委通过调任、 转任对干部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二章  交流对象

第三条 轮岗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人员:

1.因工作需要轮岗交流的;

2.需要通过轮岗交流提高工作能力的;

3.在同一部门或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4.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5.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四条 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满两届或 8  ,或在同一部 门连续担任同一层级副职满 10 年的中层干部,必须交流。

第五条 在干部、人事、财务、基建、资产管理、后勤、招生、物资设备采购等资源配置权力集中、廉政风险较高岗位上任职满 3 年的正科级干部(或行使正科级干部职能的人员),原则上进行交流。

第六条 需增加二级学院(部)工作经验或岗位经历单一的职能部门科级干部,以及学校重点培养的优秀年轻干部,有计划 的轮岗交流。

第七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缓交流或者不交流:

1.在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等学术 性或专业性强的职位上,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批准暂缓交流的(延 长时间一般不超过 3 );

2.距干部法定退休年龄不满 3 年的(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3.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4.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 出结论的;

5.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三章  交流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干部轮岗交流在学校职能部门之间、二级学院(部) 之间、职能部门与二级学院(部)之间进行。

第九条 加大学校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部)干部双向交流 力度,注重选调有二级学院(部)工作经验的优秀干部到学校职 能部门任职,有计划地选派学校职能部门干部到二级学院(部)任职。

第十条 加强不同部门、不同性质岗位之间的干部轮岗交流, 注意安排干部在党务岗位和行政岗位之间轮岗。

第十一条 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在同一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一般应安排到其他部门交流任职。同一部门的领导干部除有计划 地安排轮岗交流外,还可适时进行分工调整。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组 织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干部轮岗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党委组织部研究拟定干部轮岗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

2.名单经学校党委主要领导酝酿,形成征求意见方案;

3.党委组织部与调出和调入部门交换意见;

4.征求学校纪委和分管校领导的意见;

5.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6.学校党委领导与轮岗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7.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四条 加强干部轮岗交流的计划性、针对性,与领导班 子换届、干部补充调整、干部培养使用等工作统筹考虑,要兼顾 工作连续性和稳定性。同一部门党政主要领导一般不同时交流,领导班子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需按规定程序选举或者任免的干部,轮岗交流时 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按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审计。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干部轮岗交流应执行下列纪律:

1.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应按照干部轮岗交流程序,集体研究 决定轮岗交流对象;

2.任何部门必须执行学校党委关于干部轮岗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3.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轮岗交流决定,做好工作交接。干部 调离后,不得干预原部门工作。干部无正当理由,经教育拒不服 从组织安排的,应按干部任用的有关规定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相关部门应对轮岗交流干部给予关心,及时了解其思想、工作情况,帮助其尽快熟悉适应 新的岗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中国职工电化教育中心、《中国教工》编辑部的干部 轮岗交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