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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返聘退休教授担任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1-09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返聘退休教授担任

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学校退休教授资源,解决学校人才紧缺 问题,推进人才强校战略的实施,适应建设劳动关系和工会领域 国内一流、国际知名大学的需要,现结合学校实际,更好地发挥 返聘教授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学校教学工作需要,本校退休教授在办理退休 手续的同时,可申请返聘,在教师岗位继续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在返聘教授中,学校可以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学科建设需要以及 部门与岗位需求,选聘合适人选,从事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工作。

第三条 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良好,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与职业道德水平,富有团队协作精神。

2.人才类别

第一类:领军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千人计划” 获得者;(2)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3)“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4)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第二类:杰出学科带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中科院“百人计划 ”入选者;(2)“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 ”国家级人 ;(3)教育部创新团队负责人;(4)人文社科领域国内外公认的优秀学科带头人以及相应层次者;(5)北京市教学名师。

第三类:优秀学科带头人。符合下列条件:主持或主持过国 家级项目,在其学科专业领域有较深造诣,为学校学科带头人, 担任全国一级或二级学会正副会长或正副理事长、正副主任委员 等职务,有较高学术影响力、广泛学术联系,能显著推动学校特 色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国际学术交流、师资队伍建设,有效 提升教学科研机构发展水平及学校的学术和社会影响力。

3.身体健康,工作时间充裕。

4.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3 周岁。

5.学校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聘用形式

学校以完成特定学科建设、专业发展、教学、科研或团队建 设等任务为目标,采取以下形式返聘退休教授担任教学科研机构 负责人:

1.担任二级学院院长;

2.担任科研或智库机构负责人;

3.其他方式。

第五条 聘用程序

1.提名与推荐。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用人部门可根据 工作需要,提出拟聘返聘教授为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人选的计划 (含工作岗位、聘任条件等内容),报学校组织部门,由组织部门 根据聘任标准审核后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同意后,启动随后程序。

2.人选初审。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通知用人部门,请候选 人填写《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返聘退休教授担任教学科研机构负责 人审批表》,用人部门对候选人的身体状况、思想政治表现、业务 水平、学术影响力等进行初审。

3.人选复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复审评议会议,会议参 加者包含用人部门、校学术委员会代表共 9 11 人,对拟聘人选 的资格条件、学术业绩、聘期目标等材料进行审核、评议并表决, 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即为通过。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 将复审意见与用人部门进行沟通与反馈。

4.确定人选。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聘人选名单、工 作职责与目标任务等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进行审议。

5.公示签约。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对人选名单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签订返聘任职协议书。

第六条 管理与考核

1.返聘教授应完成核定教学工作量且教学质量达标。

2.学校赋予返聘为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的退休教授一定的 管理权限,有具体的管理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目标,根据聘任形 式、工作方式、岗位特征与工作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写入聘用 协议。聘任协议由学校授权人事处签订。聘用协议一年一签,到 期不续聘则协议自动终止。

3.学校参照中层干部考核办法,同时按照与返聘教授签署的 聘用协议对其进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发放返聘费及续聘的依据。 未能完成协议任务的,不再续聘。

4.协议期内,返聘人员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 规、违背师德师风规范、违反聘任协议、考核不合格、有损害学 校利益行为、有损学校声誉行为以及其他有关情形的,经学校人 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学校有权单方解除聘用协议,并视情况 追究违约责任。

5.返聘为教学科研负责人的退休教授,聘用期间的党组织关 系在用人部门。

6.涉及干部管理事项的工作,由学校组织部门根据相关规定 执行。

第七条 薪酬待遇

1.完成核定教学工作量且教学质量达标的,在执行退休工资 待遇的基础上,学校按 8 万元/学年的标准给付,由人事处每学期 结算发放一次。

2.担任教学科研负责人的返聘教授,在上述待遇核算的基础 上,比照在职人员同岗位职务绩效增发待遇。

3.返聘期内未能完成核定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不达标,或 没有完成聘用协议任务的,按比例扣减薪酬额度。

第八条 附则

1.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