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工作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处级干部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实施意见》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处级干部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国总工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选拔任用学校处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学校处级干部选拔任用。
第四条 学校处级干部职务按照管理权限由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党委组织部负责实施。
学校各职能部门处级干部职务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全总组织部备案同意后,进行任免。
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职务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须经学院、全总组织部考察同意,进行任免。
各党总支正副书记职务由学校党委提名,经党总支委员会选举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批准并报全总组织部备案同意后,由学校党委任免;或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全总组织部备案同意后,进行任免。
工会、团委处级干部职务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提出人选,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共青团委员会选举通过,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后,进行任免。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学校处级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工作实绩突出。
(三)专业素养好,熟悉工会系统和教育系统政策法规,具有胜任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
(四)创新意识强,勤于学习,勇于探索,敢于攻坚克难,有开拓进取、追求卓越的韧劲,能够切实推进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重要工作创新发展。
(五)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工会事业和教育事业;坚持以师生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有敬业精神,勇于承担责任,扎实履职尽责;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具备一流意识;团结协作,群众威信高。
(六)正确行使职权,带头践行正确政绩观,坚守师德底线,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履行党建工作“一岗双责”,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领导干部应熟悉党建工作,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干部应当带头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六条 学校处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2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3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二级学院领导班子行政正职、分管业务工作的副职一般应当具有从事相关教育行业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教育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基本条件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基本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其中负责业务工作的部门负责人,还应当具有与本岗位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或者具有从事相关教育行业专业工作的经历。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人员,其任职资格一般应当符合第七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其中,直接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还应当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副高级或3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正高级或5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班子正职的,应当从严掌握,按照有关规定事先报全总组织部审批。
第八条 学校处级干部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一般为3年至5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0年。工作特殊需要的,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九条 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破格提拔干部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内设机构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内设机构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同志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并上报全总组织部。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
(二)召开推荐会议;
(三)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学校党委和全总组织部汇报推荐情况。
第五章 考察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全总组织部审核后,确定考察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十六条 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召开民主测评会议;
(四)进行个别谈话;
(五)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六)同考察对象面谈;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讨论决定。选拔任用处级干部由学校党委常委会
集体讨论决定。讨论决定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七章 任职
第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党委组织部将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任用人选按照任前公示的相关规定在学校范围内发出公示通知。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报全总组织部备案后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九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处级干部,由学校领导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二十条 发布任职通知。任职时间自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任职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按照《直属单位任职干部的工作指引》进行备案,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操作规程》负责纪实工作。
第八章 降职
第二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学校处级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
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九章 免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2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解除聘任关系(聘任合同)或者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
(四)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五)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六)因违规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十章 交流、回避与纪律、监督
第二十六条 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满两届或8年,或在同一部门连续担任同一层级副职满10年的处级干部,必须交流。
第二十七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意见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二十九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一报告两评议”等制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干部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校干字〔2019〕1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