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章
中共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委员会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全国基层组织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和中央组织部组织局《关于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全国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情况通报第52期)、《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工委发〔2020〕11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奖励性绩效工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第二条 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以上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按计算基数的0.5%交纳党费;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按1%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者,按1.5%交纳党费。10000元以上者,按2%交纳党费。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
对于离退休待遇纳入社保发放且不能区分基本离退休费、基本养老金和津补贴的离退休党员,可以参照原交纳额度或者其他同类型同等收入离退休党员交纳额度;待遇调整的,应当同比例调整党费交纳额度。
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以上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者,按1%交纳党费。
第五条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六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支部研究,报学院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离退休党员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者免交党费。
第七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学院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多交纳党费的考虑情况,通过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基层组织建设指导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四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一)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二)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三)开展党内关怀帮扶产生的费用,包括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和党务工作者、扶贫和挂职党员、因公伤残党员、因公殉职和因公牺牲党员家庭等。(四)评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所产生的会议、活动、奖励等费用,以及组织受表彰同志和代表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的费用。(五)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设备、书籍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六)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购买党徽党旗,党费财务管理中产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七)党内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其他支出用途或者项目。
第十五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使用党费应当向基层党组织倾斜,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十七条 上级党组织回拨党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
第十八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学院财务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的会计核算和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按照规定存入指定银行。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条 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委组织部应当每年向学院党委和全总机关党委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同时向总支、支部通报。各总支、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和使用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