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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11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学院的快速发展,人员转移和流动日趋广泛,党员流动也日益频繁,党员 组织关系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加强学院党员队 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 号) 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21 号)等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及使用范围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与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申请入党的人一经批准入党,接收其入党的组织就把其编入党的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从此也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员因升学、就业、调动工作、参军、招工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从本院到另一个单位或地区,或外出学习、工作时间较长(6 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实习、学习、考察等,外出时间 6 个月及 6 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持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外出 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 3 个月及 3 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行使党员权利, 履行党员义务 ;转出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仍在原单位党组织交纳党费和享有党员权利。

二、进一步明确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

1.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权限

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规定,具有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有: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

(2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工委组织部,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

(3)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

(5)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各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党委、直属单位党委。

(6)铁道部政治部组织部及铁道部各铁路局党委,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

(7)国家民用航空局党委及民用航空局直属的各地区管理局、空警总队、企业、事业单位党委。

(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及兵团各师党委。

(9)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

2.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

具有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同时具有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

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有 :

(1)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市(地、州、盟)各部门的机关党组织。

(2)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党(工)委。

(3)乡镇党委。

(4)城市街道党(工)委。

(5)企事业单位党委。

(6)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或相当于团级单位政治机关。

三、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规定,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总的原则是 :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 ;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1.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入

(1)组织关系随人事关系正式转入我院的教职工党员,由党员本人持原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机关党委开具的介绍信到学院党委组宣部,由党委组宣部统一到中华全国总工会机关党委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

(2)临时到我院工作、学习的党员,如时间在 3 个月以上、6 个月以下,应持原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开具的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到学院党委组宣部,由学院党委组宣部将其编入一个党总支或支部,参加组织活动 ;如时间超过 6 个月,则应办理正式转移手续。

2.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出

自 2007 年 1 月始,全国开始使用新版《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在该介绍信中,除接收地党组织名称以外,还有党员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缴纳党费截止时间、党员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等信息需要填写。因此,凡到党委组宣部办理组织关系转出的党员,都需提供上述信息。

(1)组织关系转出的党员,由教职工本人向党委组宣部提供接收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名称,并提供党员本人相关信息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

(2)外出工作、学习时间 6 个月以上、有固定地点的党员,需要到党委组宣部办理将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的手续。

(3)外出工作、学习时间在 3 至 6 个月的,需要到党委组宣部开具党员证明信(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由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安排其参加党的有关活动。党员应及时主动与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联系,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4)党员短期外出 3 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所在学院总支或支部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交纳党费。

(5)党员短期外出(6 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由学院党委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可持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基层党委、总支或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党员要求流动应向学院党委提出申请,凡符合人员流动有关政策规定的,学院党委常委会讨论同意后由组宣部及时为党员转移组织关系。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本人携带,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到了新单位立即交给党组织。对超过 6 个月不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处理。

3.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院内转移

党员在本院处级单位之间调动时,由党委组宣部根据干部人事处开具的人事关系转移单,将教职工的组织关系转移到所去处级单位相应总支、支部,并通知相关总支、支部负责人。

在职人员自退休之日起,组织关系随人事关系转移到离退休人员管理处。

4.出国(境)党员组织关系的处理

出国(境)的党员,除需要办理组织关系转移至国(境)外党组织的以外,其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本院。对于长期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在出国(境)前,应办理停止党籍手续。回国后,党员恢复组织生活、预备党员转正等问题按中央有关规定办理。

四、学生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

1.学生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入

新生党员办理报到手续时,由各系总支负责新生党员的组织关系、党员档案材料的接收、审查、登记和保管工作。各总支在收齐新生党员组织关系档案和介绍信后,统一到学院党委组宣部办理转入手续。

2.学生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出

学生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出分在校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和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两种。

在校生党员因特殊原因(出国、休学、转学)需要转移组织关系的,参照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办法办理。

(1)毕业生党员的组织观念教育与党建材料整理。

各系在对毕业生进行毕业教育的同时,要对毕业生党员进行一次党员组织观念专题教育,给他们介绍办理组织关系转移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增强他们的党性观念和组织观念。毕业离校学生的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不保留在学校。

正式党员、预备党员、发展对象、积极分子和申请入党者的党建材料,必须分类整理,逐项登记, 列出清单,归入学生人事档案。

(2)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由各系总支统一办理。

各系总支在到党委组宣部统一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之前,需按照中组部有关文件规定,指导毕业生党员填写《毕业生党员转出组织关系基本信息登记表》。包括仔细核对接收地党组织名称,并登记毕业生党员的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缴纳党费截止时间、党员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等信息。

未及时统一办理组织关系转移的毕业生党员须持各系总支开具的《职工 / 学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党委组宣部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

(3)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的主管单位党组织或转到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 组织 ;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 已经办理出国的毕业生党员,原则上其人事关系转往何处,组织关系也应转往何处。

(4)党委组宣部在接到各系总支的《毕业生党员转出组织关系基本信息登记表》后,为毕业生党员统一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

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各系总支统一发给毕业生党员。

(5)毕业生本人携带组织关系介绍信,在有效期内到接收地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

(6)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如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党员本人应在介绍信有效期内及时到党委组宣部办理介绍信更改登记手续。办理更改手续时,须交回原介绍信。

毕业生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事宜、长期不与流入地和学院党组织联系的,学院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学院将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五、党员组织关系转接中特殊问题的处理

1.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丢失的处理

党员转出组织关系介绍信丢失后,党员本人要立即向转出前所在总支写出书面报告并报党委组宣部。总支应对丢失情况和有关证明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且时间不超过 6 个月(从介绍信或证明信开出时间算起,总支应提出书面意见,党委组宣部可予以补办组织关系 ;丢失时间超过 6 个月的,不再补办,按党章有关规定处理。

2.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的处理

对于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的,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转移手续,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超过 6 个月的,按党章有关规定处理。如系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六、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有关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及对党员的要求

1.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1)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2)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

(3)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

(4)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

2.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1)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2)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3)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

(4)对于因工作需要、经济条件等原因不能回原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员,帮助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3.对党员的要求

(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

(2)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 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3)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七、切实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领导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总支、支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对于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学院党委组织宣传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和具体指导,确保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各总支、支部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切实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帮助党员解决转移组织关系中遇到的困难,防止党员组织关系“挂空”,确保每个党员都能纳入党的一个组织的教育管理之中。

要严肃党的纪律。杜绝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八、其他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组宣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