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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财政资金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院财字[2013]1号)

作者: | 发布日期:2013-05-21

 
 
关于加强财政资金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院财字[20131

 

 
学院各部门:
为加强财政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全总《关于加强财政资金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工财发[201334号)文件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财政资金预算执行工作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资金预算执行工作,部门负责人要亲自抓,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预算批复数,认真编制本部门全年财政资金使用方案、资金使用进度计划、政府采购计划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务处。
2、严格按照全总财务部所批复的预算及进度执行,并在每月份、季度终了后一周内,将本部门财政资金预算使用情况的文字材料报财务处。
3、凡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严格执行学院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制度的严肃性。
4、所有预算项目实施单位,都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对所负责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向财务处提交绩效工作总结、考核评分表、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报告以及财政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加强预算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管
1、各部门在使用财政资金时,必须按照预算批复的内容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和改变资金用途。
2、各部门必须按照所报用款计划和财政部要求的时间进度完成预算。如没有按用款计划和时间进度完成的,需向财务处书面说明原因和调整理由,以便上报全总。
3、各部门当年的预算资金应于当年使用完毕,不得留用结转下年,以免影响下一年预算指标。
4、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审计署、全总财务部和经审办的监督。
 
三、违反财政资金使用规定的责任追究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及全总规定,切实加强预算资金和预算执行管理。对于违反财政资金使用规定,超范围、超标准使用资金的,实行责任追究:
1、对未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违反财经纪律的,一经查出,学院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2、对未按照时间进度完成预算,财务处将上报学院党委,责任部门要做出检查,并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影响到学院项目资金使用整体进度的,将追究相关部门领导或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财务处
                            201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