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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合同签署权限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

学校合同办理应当符合学校采购、报销、合同管理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签订合同的行为,经研究决定,学校合同应由校长(学校法定代表人)、分管校领导、部门正职负责人签署,具体权限明确如下:

一、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由校长签署。

二、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本数)以上1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签署。

三、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5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由主办部门正职负责人签署。

四、无法明确合同标的额的,根据具体事项确定签署人。如由主办部门负责执行的,由主办部门正职负责人签署。如主办部门认为需由分管校领导或校长签署的,应当报请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决定。如需以学校名义执行的,由分管校领导或校长签署。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分管校领导、部门正职负责人签订合同须经学校书面授权。

特此通知。

党政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